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以及军嫂是不是不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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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
- 2、军嫂离婚怎么离
- 3、军婚可以离婚吗
- 4、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
- 5、军嫂能提出离婚吗
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
军嫂可以提出离婚的,但需要经过现役军人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军嫂离婚怎么离
军嫂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1、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手续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军婚可以离婚吗
【法律分析】: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军婚离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三、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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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
【法律分析】: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一般是需要征得军人同意,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了,军人的配偶并没有丧失其离婚自由权。我国法律保护军婚,但是同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是原则。
在军人一方有重婚、非法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恶习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即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提出离婚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军人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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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能提出离婚吗
未经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不能起诉离婚。不同与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军嫂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过错时可以提起诉讼离婚:(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的;(2)对军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3)有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只要军人丈夫本身不愿意离婚,军嫂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与军人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军嫂单方面提出了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即使成功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