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4-29 15:55:2310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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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说谎?”山东临沂,一男子给畜牧公司送4车生猪时,结果却被发现其中一辆车上的副油箱装有720斤水。事后公司扣留男子20万元保证金。但男子坚称自己不知情、司机说是新车、买车时就是如此,没有改装过。但公司不相信。男子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保证金及返利款共计30万。

(来源:山东临沂中院)

王先生经营一间规模比较大的养猪场。为了解决销售问题,王先生与某畜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王先生向公司购销肉猪的数量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年度、月度购销计划》进行。如王先生存在欺诈行为,需支付违约金,协议期限为一年。

签订协议后,王先生向公司支付5万元保证金,并又签订一份承诺书以及肉猪产品年度、月度销售计划。

承诺书约定,不论王先生通过任何方式缺斤少两、且不论偷多少斤,每车赔偿公司5万元。

签订协议3个半月内,王先生共计给分司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可合作至第9个月时,公司却意外发现司机刘先生驾驶的车辆存在加装水箱的行为。

事后公司扣留王先生缴纳的20万元保证金。

但王先生认为,司机的行为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也是受害者,公司扣留其保证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双方争执无果后,公司报警处理。公司介入调查后,司机刘先生在询问笔录中声称,车辆是在事发两个月前刚买的,车辆购买时油箱就改装过。即车辆在备案重量时就有水,其本人就没有改装过。该车辆给公司运输生猪,其只负责运输,公司支付运费。

但公司还是认为,王先生是与司机刘先生串通或者事前是知情的,因此,拒绝返还保证金且停止合作。

王先生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扣留其20万元保证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公司还应当支付其本应当可以获得的返利款10万元。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先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首先,司机刘先生向公安机关陈述其购买车辆时该车辆就存在水箱,且相关运输费用系由公司支付,根据刘先生的陈述,王先生对于运输车辆的具体情况并不一定知情,公司亦无证据证实案涉车辆加装水箱的行为系王先生所为。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对于公司主张王先生存在偷称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到期,在公司无证据证实王先生存在违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情形下,对于保证金20万元,公司应向王先生予以返还。

最后,虽然王先生提交了《养猪事业部文件》,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文件中亦无相关人员签字或者公司印章,依据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且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于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返利款10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只判定公司返还20万元保证金。

一审败诉后公司不服。公司上诉时称:

第一,双方签订协议后,公司一共备案了12辆车用于购买公司的生猪,但事发当晚,王先生在公司预订4车生猪,并指派4辆运猪车去运输,其中三辆运猪车已经在公司处备案,被查出的问题那辆未备案。

第二,事发当晚,司机刘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在过磅称重过程中被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车车厢底层中部淌水,工作人员立即对淌水原因进行检查,后发现该车辆被加装了副油箱,副油箱中放出720斤清水。

第三。王先生在起诉状中明确承认刘先生驾驶的运猪车,存在加装水箱的偷猪作弊行为、开庭时却又予以否认,但公司销售人员陈某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4辆车都是王先生指定要的,且刘先生就在其中。

第四,王先生是成年人,其在协议和承诺书中承诺,如若存在欺诈行为,就应当每车赔偿5万元。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现在问题很清楚了,王先生是从公司买猪回来养,之后将养大的生猪卖回给公司销售。为了避免有人偷奸耍滑,公司要求合作方承诺一定做到诚信合作。

而为了更加规范,公司要求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要由公司来支付运费、且必须要在公司备案才认可。

事发当天有4辆车,其中一辆是刚买两个月的新车,还没有备案成功就去运输,且这辆车有两个油箱,副油箱中有720斤清水。但司机坚称出厂时就有的。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王先生向公司提供了车辆信息,但根据司机刘先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王先生对于运输车辆的具体情况并不一定知情,不能认定其明知车辆加装水箱而以作弊为目的,故意指定该车辆运输生猪的,因此,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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