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专利侵权以及加工承揽专利侵权追偿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03-17 10:40:51193阅读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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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承揽合同专利侵权都有哪些形式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由于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承揽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定作人无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实际制造人因为是产品制造行为的参与者,依法也应承担侵权责任。3、对于“来料加工”的委托人和加工人在专利侵权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多持慎重态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加工承揽专利侵权以及加工承揽专利侵权追偿

如何认定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承揽人使用商标是否是直接侵权

(一)承揽人是否是商标的使用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在涉及贴牌的加工承揽中,加工承揽人仅仅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物理上将商标用于商品,承揽人的行为仅仅是一种物理贴附行为,为定作人使用商标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真正使用商标的实际上是定作人。另外,根据加工承揽的特点,加工承揽的法律后果应当归于定作人,因此即使加工承揽过程中出现商标侵权,其结果也应当归于定作人,而不应当由承揽人承担侵权的后果。

例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5号判决中就认为:“在定牌加工关系中,境内加工方在产品上标注商标的行为形式上虽由加工方所实施,但实质上商标真正的使用者仍为境外委托方。”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5号判决中也认定:“博鸿公司在产品上标贴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形式上虽由加工方实施,实质上却是基于有权使用涉案商标的肯尼亚澳柯玛数码非洲公司的授权加工行为。博鸿公司的产品虽在中国境内生产,但产品全部出口肯尼亚,并不在我国境内市场销售流通。博鸿公司在这些产品上使用“aucma”标识,不能在我国境内产生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未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故该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加工承揽人的使用是否是商标性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于商标使用,规定了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包括对于商品商标而言将商标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对于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而言,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功能要件,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对于加工承揽而言,承揽人可能会涉及到侵权商标本身的生产,将侵权商标贴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等等,这无疑符合了商标使用的形式要件。但是商标使用还要求使用商标能够实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从文义上来理解识别商品来源识别的是自己商品的来源,而不是识别他人的商品来源。而对于加工承揽人来说,其在加工承揽过程中使用商标并不是为了识别自己的商品来源,而是为了识别他人的商品来源,这一方面不符合识别他人商品来源功能的。另外承揽人加工承揽的过程整个都是在承揽人的工厂中实施的,在加工承揽活动完成之前,商标使用仅仅是在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并不会面对相关公众,其识别功能也就无从实现,因此也就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第一,使用了他人商标;

第二,有混淆可能性。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知,在加工承揽活动中,虽然承揽人形式上使用了涉案商标,但是实际的使用人是定作人;并且其使用并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在加工承揽过程中也不会造成混淆。因此承揽人在加工承揽过程中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直接侵权。

二、承揽人在加工承揽过程中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既然承揽人在加工承揽过程中使用商标不构成直接侵权,那么承揽人是否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间接侵权主要包括两种: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加工承揽一般不存在承揽人引诱定作人侵权的情况,在此我们只讨论帮助侵权的情况。

帮助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有:

1)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2)主观过错;

3)客观上有帮助行为。

具体到加工承揽上,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涉外贴牌加工;

另一种是普通的承揽加工。对于涉外贴牌加工而言,由于商标存在地域性,定作人在海外出售具有国内权利人商标的商品并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对于普通的加工承揽而言,由于定作人实际使用了他人商标,因此直接侵权行为是存在的。对于过错的认定,主要体现在对承揽人注意义务的认定上,在两份地方司法文件中对此均有规定。

专利产品有人侵权怎么办?

这个问题不是一两句话能讲清的,下面是一个和您的情况相似的案例,希望您好能从中受到启发.河南南阳从"小吊机"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探讨专利行政执法的途径和办法2004年以来,河南省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共调处"建升轻便起重机"(俗称小吊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11起。这些侵权案件性质不同,形式多样,但调处的过程涉及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从受理、送达、答辩、取证、封存、审理、调解、到送达处理决定、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等,涵盖了专利执法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麻雀虽小五脏具全。通过对该专利纠纷的调处,从中摸索出一些新的执法途径和办法,为今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一些宝贵经验。一、"小吊机"专利基本情况2002年12月,河南泌阳县退休教师王长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建升轻便起重机"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02290379.8)。该专利的主要作用是:农忙季节农民往楼上晾晒粮食不方便,通过该专利产品直接吊运粮食,节省人力。该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一种包括底盘、上盘、竖直轴、水平梁、拉杆、臂座、起重臂、伸缩杆、水平转动机组、卷扬机组、起重钢丝的建升轻便起重机,由水平梁、竖直轴、拉杆、通过底、上两盘组成了锥体形的机体,而只将其底座固定在建筑体及脚手架式地面上进行施工。取得专利权后王长运与唐河县一机械加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产、销售该产品。产品推向市场后供不应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深受老百姓的喜爱。但好景不长,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做工粗糙的仿制小吊机,且价格便宜。由于这些仿制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不求质量,以低价占领市场,影响了产品信誉,使该产品销不出去。王长运毅然选择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2004年5月第一次向我局提出请求调处侵权纠纷,开始了他的专利维权路。几年间我局共受理"小吊机"专利侵权纠纷8件,查处假冒、冒充行为3起。通过我局对"小吊机"侵权案件的调处,保护了他的合法专利权,使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基本得到制止。二、利用多种法律手段保护专利权从2004年该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多农村家庭作坊式的经营单位看到该产品市场需求量大,制作简单,利润较大,于是纷纷大量仿制生产、销售,侵权现象普遍,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王长运开始向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侵权纠纷的请求,并提交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这些侵权纠纷依法进行了多次调处,充分使用各种法律手段最大限度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侵权现象基本得到制止。从立案调处的情况分析,这些案件虽小,但调处过程基本涵盖了专利执法程序中的方方面面,针对不同案件的处理和调处,收到了明显的效果,通过灵活运用法律保护专利权,严厉打击了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小吊机"的专利权,净化了南阳市的专利市场。1、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这些"小吊机"案件后,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处案件。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调查、取证,并公开口头审理。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的规定,该局在调处这些案件时,把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内容,进行了分析对比。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均落入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根据认定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规定,依法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认定。2、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已请求人的请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法封存被控侵权产品,有效制止了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2004年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王长运请求处理被控侵权人焦中云涉嫌侵权一案中,由于当时正是销售旺季,被请求人大量生产、销售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产品一旦卖出,将会给请求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王长运请求封存被控侵权产品,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将正在大量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予以查封,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最大限度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将专利权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3、依法对案件进行并案处理,提高执法效率,扩大执法影响。2005年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王长运请求处理王红军、牛金成等7家群体侵权案件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诉累,该局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这7家被请求人依法进行了并案处理。该案被请求人分布在唐河县的源潭、城郊、郭滩等乡镇,且侵权方规模都不算大,大部分是电焊铺、机械修理等门市部,该局在分析该案时,考虑到这个案件涉及面广,被请求人大部分都是农民,根本没有专利意识,办理该案对当地老百姓而言是一次深入的宣传教育。于是我局决定联合唐河县委宣传部、政府办、科技局、公安局等六家政府部门、出动四辆执法车,利用一个星期时间联合执法,协同送达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执法队伍强大,所以每到一处都会聚集许多围观群众,南阳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不失时机对侵权人和现场群众讲解专利法相关知识,告知侵权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法律常识。此案的处理在唐河县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及时有效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了侵权人和当地群众,起到了处理一个案子教育一大片的良好效果。4、利用强制执行手段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的三起"小吊机"侵权案件中,陈伟栋、唐河汽车变速箱厂等侵权方接到该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书后,拒不履行处理决定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依旧我行我素,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销毁了侵权产品、专用设备、模具,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效打击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严厉制裁了侵权人,挽回了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5、认定侵权后继续侵权行为直接责令停止侵权。2004年被请求人梁晓、牛金成等人在收到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后,当时停止了侵权,过后不久又开始生产、销售"小吊机"。该局接到王长运的请求后,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下发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6、依法对假冒、冒充专利行为进行查处。"小吊机"投入市场以来,深受农民朋友的喜爱。市场上不同类型的侵权、假冒、冒充现象都出现过。2006年9月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南阳市新野路口有三家门市部冒充"小吊机"专利进行生产、销售。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其中一家销售的吊机上,打着王长运"建升轻便起重机"的专利号,经调查,该吊机与"小吊机"专利不是同一技术,该局认定为假冒"建升轻便起重机"专利行为。另外两家在产品上标注"专利产品"字样,并标有专利号,经过局执法人员检索,无此专利,认定为冒充专利行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依法对这三家门市部的假冒、冒充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专利管理秩序。7、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调处专利纠纷案件时,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执法人员首先与被请求人讲明利害关系,本着能调解尽量调解,调解不成再下处理决定的原则调处案件。在处理"小吊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也不例外。2005年该局成功调解了曾庆金、方城机械厂等三起"小吊机"侵权纠纷。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的耐心的法律知识宣讲,使侵权人认识到了仿制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是违法行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成为合作伙伴共同致富。通过对这些侵权案件的处理,提高了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充分、灵活利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提高了专利行政执法水平,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专利执法过程中摸索出一些新途径新办法1、利有现有行政管理平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专利行政执法是运用行政职权从而达到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专利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权的体现。例如知识产权局在调处"小吊机"这些侵权纠纷案件时,很多侵权人都在乡镇,这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知识产权局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被请求人对执法人员有抵触情绪,对执法人员的劝说置之不理,甚至拒不见面。这时就能发挥政府机关的特有优势,联合执法的当地科技局、政府办、整规办等行政部门的同志比较容易做通他们的工作,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专利知识,为专利法的普及创造了有利条件。2、与公安、法院司法机关联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案件时充分发挥联络处的作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阻碍、抗拒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与公安干警联合执法对专利执法的快捷、高效起到促进作用。2002年成立联络处以来,协同执法150余次,有效提高了专利行政执法质量。知识产权局还经常与法院沟通,遇到强制执行案件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采取有效措施。近几年申请强制执行案件15起,执行金额30余万元,销毁侵权产品价值15万元。3、观摩口头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2006年调处"小吊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我局在唐河县科技局公开口头审理该案一次、在举办的两期专利知识培训班上两次公开口头审理该案,通过现场口审和培训班观摩宣传了专利法,通过口审现场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提高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4、执法主体下移,提高办案效率。在处理"小吊机"纠纷案件时,南阳市知识产权局为落实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执法主体下移,执法关口前移"的方针作了有益的尝试。该局认为唐河县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又有一定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条件,于是将2006年发生在唐河县的两起"小吊机"侵权纠纷案件委托唐河县具体承办。目前两案均已结案,且效果很好,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四、达到的效果1、通过近年来对数起"小吊机"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有效制止了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使专利技术的转让实施顺利进行,促使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提高了专利权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2、通过与公安、法院、政府机关等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执法能力、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一方面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提高了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也提高了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提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显示度。3、"小吊机"专利纠纷案涉及很多县、乡基层单位、群众,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局注重执法宣传报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使群众知道了专利、知道了专利保护制度,增强了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普及专利法、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企业按照乙企业要求为加工定作了一批产品,现在该产品设计侵犯他人专利和商标,请问我承担什么责任?

一是按照《专利法》的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由于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的,承揽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定作人无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揽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实施的,应当停止侵权,有关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由定作人承担。《合同法》第353条款: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你加工的只是专利内容的一部分,则加工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按照《商标法》的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于“商标使用行为”进行了界定,“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现有法律没有对贴牌加工的代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下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规定。因此,你完全有理由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货被海关查了,涉嫌知识产权侵权?

最近一批货被海关查了,说疑似侵权(有部分字母跟海关备案一样),海关通知权利人,权利人交了担保金认定我们侵权,货物入库,移交到法规处,法规处认定侵权移交到法制科,但是我们货物上的LOGO,国外客人是在他们国家注册过的,我们提出申诉,现在还差最后一份材料。我的问题是1.我材料递交完整后,法规处如果最终认定不侵权,是否直接放行,我的柜子可以走了?权利人那边一年半载后还会起诉?2.法规处如果认定结果是无法确认是否侵权,那就等50个工作日看权利人是否起诉?知识产权的犯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7年以下 《刑法》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专利产品被侵权生产怎么处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请行政调处、向侵权者发警告函。

【法律分析】

专利侵权的起诉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假冒专利罪的认定: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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