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实用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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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
-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 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修改了哪些条款
- 4、2012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谁写的??
- 5、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有哪些
- 6、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著作权赔偿标准上限提高一倍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此次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法定赔偿额提高是一大突破,由于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比如,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而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依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根本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法定赔偿提高到100万元,会对网络侵权盗版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行政管理部门增加查封扣押权
除此以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这主要体现在第七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于涉嫌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增加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内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六十一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实用艺术作品”被纳入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三条(九)称,“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第二十七条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 除此以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对“孤儿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对于此类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合理?
出版人彭伦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表示了质疑,“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组织强制代表了!”“原来作者还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机构来代理其版权呢。”
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彭伦有误解,“集体管理不是代理,是信托关系,管理会员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作者自己难以行使的权利,目的是使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第六十条的关键是提醒著作权人要有版权意识,如果不想让别人管理,比如微博、博客文章、报刊文章,只需在发表时公开声明即可。比如,彭伦的著作被侵权,但他希望自己单独维权,只要和文著协表明此意,即可单独维权——法律不会要求所有人都被延伸集体管理。”
对于有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张洪波表示,这完全是多余。草案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众多作者无法行使著作权也希望有组织帮助处理问题。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平衡利益关系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简单的大包大揽,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是在破坏市场经济回归计划经济。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 作者
端木赐香(河南安阳师范学院历史系副教授,本报曾报道她胜了著作权官司,但却亏了350元。):
能按修改意见稿运行,就不错了。事实上,之前的赔偿与惩罚太轻。一者权利人在起诉过程中,付出代价太多;二者中国稿费很低,按稿费赔偿,著作权人得不偿失! 律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正涵:草案第二十七条,实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这个确实是新规定。关键在于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等如何甄别?特别是工业外观设计,如汽车外观设计等。 出版人
俞晓群(海豚出版社社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部分内容,能够有效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一些著作权人找不到的问题,这是个好办法,对大家都有利。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下面为大家 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第三稿 :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修改了哪些条款
送审稿将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修订为八章,九十条。其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鼓励创作,整合权利体系。
(二)促进运用,调整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
(三)强化保护,完善救济措施。
(四)科学规范,完善体例结构。
2012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谁写的??
2012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都是由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国家版权局根据之前三家研究机构学者提出的专家意见稿,多次著作权法修改的专家讨论、论证会意见,以及诸多相关行业人士和公众提出的意见起草的。
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有哪些
由于我国首次对《 著作权法 》进行了一场相对较大的修改,引起了社会上许多关于著作权法争议的问题,通过整理总结得出主意的争议问题包括:法定许可、网络传播、集体管理这三个。 一、什么是法定许可 通常来说,我们所称之为法定许可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通过支付稿酬可以合法使用某一作品。同时,根据我国新改的《著作权法》中相关法律 法规 ,完善了规定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这一法典有利于增加作品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但是事实证明,这一举措也存在有急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应该加强对作者获得合理收入的保护,才能提高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对于《著作权法》要做到有法可以,有法必依,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解决法定许可问题。 二、网络传播的争议问题 作为著作权法争议问题之一的网络传播,通常意义上的网络传播是在通信网络的基础上,通过电脑或者互联网机器的一种文化交流手段,有利于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这是信息全球化的一种体现。在我国现如今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只提供相对单一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出售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仅服务于网络用户服务,这种是不用承担 著作权 相关的审查责任。从这种规定可以看出,这种被网友称为“避风港原则”的通行规定,实际上实现了作者和传播者在网络上的利益平衡,有利于作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网络服务商承担的是 过错责任 ,为了执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需要网络服务商对网络服务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要承担过错责任和 连带责任 ,所以要避免网络用户在消费网络商提供的网络服务是的 侵权行为 ,当然,这一行为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现实情况。 这一说法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于也有一些人持反对意见,这些人觉得《著作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使作者的利益保护最大化,甚至效果不太理想。同时,也存在关于网络上盗版问题的具体措施,不利于支持原创,这表明作者原创力缺乏根本上的保护。所以综上所述,社会是一个群体,只有多方位考虑合方的利益,结合实际情况来平衡各部分利益,才是《著作权法》要解决的问题,达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三、关于集体管理的问题 《著作权法》还做出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出向非会员延伸这一要求。从这上面可以看出即使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利代表作者行使代管权利,直接与使用报酬挂钩,无需作者也可以。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这一举措的弊端在于如果作者通过该集体向有关购买知识使用权的人进行索赔,那么用 诉讼 的方式会获得比集体组织收费标准还要高的标准,毋庸置疑,这种情况引起了很多权利人的公愤,他们表示质疑该项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的合理性。 因此,为了解决以上情况特作出了修改草案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如下:将竞争机制引入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化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将管理公开透明化,便于权利人的监督,有利于获得权利人的支持。体现了“延伸管理”的良好初衷实现了诉讼 赔偿金 额统一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年6月1日起施行?
是的,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引发社会关注。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修改著作权法的必要性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于1991年施行,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一是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
二是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三是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有必要与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出台的民法总则等法律进一步做好衔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新闻-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