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12-05 08:39:14398阅读2评论

知识就是力量的今天,众乐多普法小编有幸给你分享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快和小编一起翱翔在知识的海洋里面吧!

本文目录一览:

怎样算商业汇票的到期日呢?

到期日为90天-4月份剩余天数-5月份实有天数-6月份实有天数=90-(30-15)-31-30=14。

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所以从4月28日那天提示承兑后才能开始算日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题目中确确实实写的是“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扩展资料: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权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

向前手中的一人、多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 3个月至6个月,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参考资料来源: -商业汇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九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 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第十九条 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第二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第二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商业汇票贴现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计算分两种情况:

1、不带息: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净额=票据面值-贴现利息;

2、带息: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12),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净额=到期值-贴现利息。

小标题中的贴现金额为47450元。

计算过程如下:

这是一张不带息的商业汇票,

出票日为4月1日,贴现日为5月11日,到期日为7月1日,

则贴现期=贴现日—到期日=(31-10)+30=51(天)(算头不算尾,7月1日不算),

贴现利息=50000×30‰×51/30=2550(元)(30‰为月利率)

贴现净额=50000-2550=47450(元)。

拓展资料: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企业向银行或银行相互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主要规定是:

(1)收款人对持有的承兑汇票在未到期前如果需要资金,可以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2)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

(3)受理转贴现的银行需用资金时,可以向其开户的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为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票据市场制度体系的四大层面都有什么

所谓票据市场框架体系,是指票据市场关联组织、结构及其关系的总称。

它包括了票据市场体系、票据市场组织体系、票据交易体系、票据市场参与主体体系、票据制度体系、票据服务体系、票据产品体系、票据创新体系、票据信息体系、票据IT体系、票据价格体系、票据监管体系等部分。

01

票据市场体系

票据市场组织体系是指票据市场的管理结构和行政功能,在组织层级上包括从央行到商业银行的自上而下模式。

票据交易体系既包含了承兑外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传统产品交易行为,也包括票据资管、票据证券化、票据理财、区块链票据、产业链票据、衍生票据等创新产品交易行为,还包含了在票交所模式下所有交易行为的规则演化和更新以及规范的地方、行业和经纪平台。

02

票据市场组织体系

在实际的参与方商业银行内部,也包含由总行-分行-支行的层层下达的上下模式、或者总行。

03

票据交易体系

票据交易体系既包含了承兑外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传统产品交易行为,也包括票据资管、票据证券化、票据理财、区块链票据、产业链票据、衍生票据等创新产品交易行为,还包含了在票交所模式下所有交易行为的规则演化和更新以及规范的地方、行业和经纪平台。

04

票据市场参与主体体系

票据市场参与主体体系包括票交所、区域或行业票据及经纪中心、证券公司、保理公司、评级公司、担保公司等服务主体,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个人等投资主体,央行、银监会等监管主体。

05

票据制度体系

一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是监管层面的有关规定,包括支付清算管理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

三是票据行业自律文件,包括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等。

四是票交所成立后的有关规定,包括以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为核心的一系列配套制度。

五是商业银行自身关于票据的相关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等。

06

票据市场服务体系

票据市场服务体系包括票交所提供集中报价交易、托管清算等服务,第三方机构提供市场评级、增信、保险等服务,票据中介提供撮合、配对和信息等服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等服务。

07

票据产品体系

票据产品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切分:

一是从票据形态上看,分为纸质票据、电子票据以及未来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

二是从票据功能来看,产品链侧重于从票据的多功能服务角度出发,通过不同的排列组合形成完整的解决方案。

三是从服务产业出发,可以通过做大商票的方式形成完整服务某一产业上下游的专项虚拟票据产品,比如军工票、化工票、钢铁票等。

四是从产品定位来看,分为传统的交易型票据产品、资管型票据产品、理财类票据产品等。

08

票据创新体系

票据创新体系要有既定的创新目标和关键的配套机制,目标主要设定为创新的目的、意义和着力点,配套机制包括票据交易管理机制(含准入、惩罚、退出等机制)、价格机制、做市商机制、平准基金机制等,机制是保证创新实施的关键保证。

09

票据信息体系

票据信息体系侧重于数据的获取、搜集、分析和利用,从数据属性上分为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现行使用较多的包括文本、图表、语音等非机构化信息,信息本身只是简单的“生产资料”,需要借助人、机的智慧去激活,借助计算机工具产生生产力。

10

票据IT体系

票据IT体系是指在票据市场发展中所有借助IT技术实现的信息系统。

从业务角度分为事前判断、事中业务和事后分析系统。

从应用管理方角度分为票交所系统、各商业银行系统、企业系统、ECDS系统。

从技术架构角度分为桌面系统、Web系统、移动终端系统等。

从系统功能角度分为信息类系统、业务类系统、管理类系统等。

11

票据价格体系

票据价格体系是指在票据市场不同体系中反映流通和价值的总体评判,比如承兑有承兑费率,贴现有贴现价格,转贴现有转贴现价格等。

12

票据监管体系

票据监管体系一方面由银监会统一管控,建立由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所有的票据市场参与方也有自身内部的监管职责和组织架构,形成内外呼应的有序结构。

票据市场架构体系中的各个子体系既互相联系又相对独立。推进票据市场架构体系建设既要做好顶层设计,也要关注各子体系的建设。

一方面要着力完善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推出集中统一的制度、标准、系统、规范等,同时要明确建立多层次、互补性的全方位基础设施,更好地落实集中统一的目标,要加强票据市场组织、推进票据法修订、丰富票据市场品种等。

另一面要统筹协调,推进票据架构体系中所有子体系的市场全面、均衡、健康发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票据业务的风险在哪里?

答:一、票据业务会发生如下风险:

1、线上电票交易使得银行的内控要求不达标。线上票据交易后,使用、管理票据系统的均是票据部,与票据业务相关的发起、开户、票据线上托管、质押票据池入库、资金清算也由票据交易员完成,形成了票据业务的授权授信审批、风险审查等风控流程与票据交易全程交易“两张皮”的现象。

2、票据贴现业务流程与合规要求相违背。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29号)提出为提高票据交易效率,简化票据贴现贸易背景审核,票据贴现无需企业提供合同和发票。

从合规管理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与《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交易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要求不符。

从交易主体角度,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中介开展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业务,不符合银行利用票据业务支持实体企业的发展战略。

二、票据业务的风险可采取如下改进方法:

1、改进票据贴现环节贸易背景审核方式,满足《票据法》规定的贸易背景审核条款。

2、有效控制自开自贴关联交易的违规风险。

3、改进转贴现负债的风险计量方式,满足监管规定的资本计提要求。

4、有效识别线上线下组合交易的风险。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