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不录用赔偿几个月以及发offer后不录用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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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offer后又不录用如何处理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原因是用人单位发出录取的行为属于要约,需受到要约的约束。
劳动者可以保留录取和面试结果、通讯来往纪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获得赔偿。
录取结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它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录取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发了offer不录用赔偿几个月
招聘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对你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以下是一个成功诉讼的例子,你可以看看:
现年28岁的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 2007年12月14日,经过应聘的她接到上海某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其中 “报到须知”载明: “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得到了新工作,陆小姐第二天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装饰材料公司也出具了 《退工证明》。然而,正准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到的陆小姐突然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陆小姐顿时如坠入云雾中。第二天,陆小姐依然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次日,陆小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原来的工作已辞了,新单位又突然变卦,落入失业境地的陆小姐一纸诉状将进修中心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
陆小姐在法庭上称,进修中心发出的聘用通知书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要约,正是因为这个要约,她解除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进修中心应承担经济损失,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进修中心要赔偿其3个月的经济损失计3.5万余元。
“事情都讲个先后顺序。”进修中心则认为,自己虽向陆小姐发出了聘用通知,但在陆小姐同意承诺之前,又向其发出撤销通知,因此,进修中心的撤销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那么,进修中心的做法是否合理?经审理,黄浦区法院认为,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进修中心虽然在陆小姐同意承诺之前通知其撤销录用,但此时,陆小姐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按 《合同法》相关规定,进修中心的撤销行为是无效的。法院同时认为,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决进修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2.4万元。
给了offer不让入职赔偿标准是多少
发了offer不录用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但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至于损失多少应由员工承担证明责任。企业不录用的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但是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强制企业和劳动者履行的方式,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而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