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及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9-19 13:16:5340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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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到底属于避税里的还是反避税里的啊?我搞不懂了...

1、不仅如此,在11万联邦税务人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把避税当成偷税一样严厉打击。

2、例如专利技术、特许权、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这种具有特异性的产品很难在公开市场上找到同类商品价格,因而不容易被大陆和香港的税务机关通过援引反避税条款驳回,因此更容易实现我们通过利润转移达到节税目的。

3、加大国际问反避税合作力度,遏止国际避税行为。(四)加大避税处罚力度。如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其调增额分别罚款20%-40%。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

4、还有利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如投资能源、交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再投资退税等,无时间限制。转让定价避税。

避税与反避税及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毕业论文)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如果给国际避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

第三,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成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如开展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或由国际税收组织牵头,开展多边国际避税防范措施等。

跨国纳税人对利润的追求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内在动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税法的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二)国际反避税 税法的完善;加强税务管理;加强国际多边合作。

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如下: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不包括转让定价调整。

针对当前国际反避税立法面临的困境,笔者有如下思考:加强反避税共识,同时利用国际税收竞争协调的双重性开展反避税合作。

如对反避税的认识不足、税法及政策存在漏洞、反避税队伍落后、缺乏国际合作等;第五部分提出了一些针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问题的反避税建议。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行为的认识、填补税收及税收优惠政策漏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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