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

我是网站访客2024-03-21 14:17:35323阅读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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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怎么赔偿,赔偿多少?

看了下其他的回答。

有几个问题要指出:

1、假如你的专利是ABCD,对方在先申请的专利是ABC;

这种情况下你的专利属于从属专利,专利授权时只要你在以前专利的基础上做出了改进,且改进点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但是此种情况下你一旦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该的专利产品(ABCD)你就一定侵犯了对方的专利(ABC);正如“专利蛋 ”的回答,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来获得实施权,但是中国专利法实施到现在没有一例强制许可的案例,个中缘由不细说。最合理的方式是相互交叉许可。

2、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采用的原则是填平原则,也就说专利权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补偿多少(当然额度要有相关证据支撑),所有中国没有所谓的恶意侵权,这一点和美国不同,美国一旦认定恶意侵权会有数倍的惩罚性赔款。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

英国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什么范围

在英国,第一个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案例是1763年结案的Wilkes诉Wood案。惩罚性赔偿被施加于一个出版商。大法官解释到,惩罚性赔偿满足了受害者,惩罚有过错的一方,防止该行为在将来的发生,并且体现了陪审团对不当行为的厌恶。在当时,法官一般对侵权案件施以惩罚性赔偿,包括袭击、错误囚禁、诽谤、引诱、恶意诉讼、以及过失。当时,这时候的惩罚性赔偿并没有在合同违约案件中适用。

在1964年,英国上议院在Rookes诉Barnard案件中大大地限制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在该案件中,原告声称一个贸易委员会的错误地导致了他被雇主解雇。陪审团判决了7500英镑的惩罚性赔偿给予原告,当时上诉法院改变了判决,认为该委员会没有进行任何的侵权行为。英国上议院认为该判决关于责任的内容是合适的,但对于赔偿的问题另外进行了审批。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Devlin大法官认为,只有在三大类的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才是适当的:

(1)政府工作人员而为的压制性的、武断的、或者不合宪的行为导致的案件;

(2)被告的行为经计算可以盈利,从而超过了对原告的补偿;

(3)法律明确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为了符合第一大类的要求,一个案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压制性的、武断的、或者不合宪的行为。上诉法院认为,这些词应该被分离地来理解。即时一项行为既不是压制性的,也不是武断的,但如果是不合宪的,仍然可以满足第一大类案件的要求。其次,该行为必须是由正在行使的政府权力所为。上诉法院详细地解释了这个要求,其认为第一大类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包括警察、地方政府官员及其他官员的行为。

至于第二大类的案件,行为计算的结果是盈利。Devlin大法官解释到,该类并不是限定在严格的赚钱的意义上。它扩展至任何被告试图以原告之物为成本获取利益的行为,而不管实际上他是否能够得到。如果仅依据侵权进行补救不充分,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对错误行为者进行教育。

第三大类指的是惩罚性赔偿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是被允许的。由于很少有法律包括这样的授权,所以这样的惩罚性赔偿主张是极少见的。

在1993年,AB诉South West Water Services案件中,上诉法院极大地限制了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类型。他们认为公共损害行为不能支持惩罚性损害赔偿。他们分析,一项侵权行为为了满足Rookes案件中要求的前两项条件,必须是在Rookes案件之前,便可以施加惩罚性赔偿。而公共损害在1964年以前并没有被施以惩罚性赔偿,所以不能提出这样的主张。

AB案把第一大类的案件限制成仅包括恶意追诉、非法监禁、袭击和殴打。此外,把第二大类的案件限制为仅包括诽谤、侵入土地、对业务的侵权性干扰。因此,惩罚性赔偿在一些案件中便不能适用,比如疏忽、公共损害、欺诈、专利侵权,以及基于性别、种族、能力的非法歧视。

2001年,英国上议院在Kuddus案件中否认了这些限制。该案件中,原告控告一治安巡警,理由是不当的职务行为,并且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要求。初审法院认为,该不当职务行为并不是1964年以前可以施加惩罚性赔偿的行为,所以拒绝了原告的诉求。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原告于是上诉到上议院。

英国上议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不应该仅限制在1964年以前便存在的行为种类之内。上议院认为这样的要求是非理性的。Slynn大法官解释,在旧的制度下,一项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并不是基于一定的原则,而是基于诉讼的具体情况。他还补充到,这样一项严格的规则会限制法律将来的发展。上议院的结论是,决定一个案子是否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其重点不是行为的原因,而是侵权行为当时的情况是否符合惩罚性赔偿的三大类要求。  

Kuddus案件的决定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惩罚性赔偿可能适用的范围。一般而言,原告可以在任何侵权案件中要求惩罚性赔偿,只要当时的事实显示该案件符合三类要求的任何一种。这些侵权案件包括疏忽、以及因性别、种族、能力引起的不法歧视。但是,合同违约案件仍然排除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在英国,关于惩罚性赔偿还存在六项限制性规定。第一项是“当且仅当”测试。法官可以在“当且仅当”补偿性赔偿不能完全惩罚被告方、阻止他人类似行为、以及表现法庭对该行为的厌恶时,判决惩罚性赔偿。第二,原告必须是被告不当行为的受害者。第三,如果被告方已经因其错误行为受到处罚,则再施加惩罚性赔偿便不再适当。这项原则建立在一个人不应因同一行为受两次处罚的理念之上。第四,共同原告人的存在可能会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定这项限制是因为,在存在共同原告的情况下,可能有些原告不知情,或者他们没有到法院起诉,或者他们不是压制性、武断或不合宪行为的受害者,所以,法庭无法在他们当中进行一个合适的赔偿金的划分。第五,如果被告是依诚信而行使,则再施加惩罚性赔偿便不正当。第六,如果原告的行为导致了或者部分导致了不当行为的发生,则他的行为可能排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至于惩罚性赔偿的额度,法院曾考虑过各种因素来决定赔偿数额,包括被告的财产状况、是否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参与、是否原告的行为加剧了行为的发生,等等。在英国,陪审团评估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传统的做法是,仅提供一个合适的赔偿数额的一般原则。但在1997年,上诉法院在Thompson案中,指导法官在帮助陪审团决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上诉法院认为,审理法官应该向陪审团解释:

(1)原告已经就其所受损害得到了补偿,而且任何补偿性的或者额外的赔偿都是对被告的一种惩罚方法。

(2)陪审团应当仅在基本的或者额外的赔偿不足以惩罚被告压制性、武断或违宪行为的情况下,才处以惩罚性赔偿。

(3)惩罚性赔偿对于原告方是一笔额外之财,而且应该考虑到该数额将无法再由警方用于公共利益。

(4)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不比对被告行为处以刑罚的数额更大。

上诉法院同时列出一些框架,指导陪审团用以决定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合适数额。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在这些案件中的数额不应少于5000英镑。事实上,法院注意到如果数额小于这个数的话,惩罚性赔偿便不恰当了。它补充到被告的行为尤其应受到谴责,可以施以多大25,000英镑的惩罚性赔偿金,同时50,000英镑是该赔偿金的上限。此外,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惩罚性赔偿超过了基本损害赔偿的三倍,则不太适当,除非损害赔偿的数额相当有限。

在英国,极端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被禁止的。因为英国法院传统上对陪审团的决定表现出极大的尊重,他们极少会因过分的惩罚性赔偿金而取消陪审团的决定。一项惩罚性赔偿一般不能被撤销,除非它的数额过于巨大,以致12个理性的人不应该合理做出这样的决定,或者在该数额和案件的事实之间无法实现合理的比例。但是,在1990年的法院和法律服务法案中,上诉法院被赋予一项权力,可以撤销陪审团决定的数额,并另外决定一个数额,只要上诉法院发现陪审团的数额过于巨大。在这项变化之后,在大量和不适当高额赔偿金有关的案件中,上诉法院对赔偿数额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在很多案件中大大减少了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总的来说,应该体现出一种趋势,即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但对其数额进行限制。为了减少决定数额的任意性,法院也在努力指导评估赔偿金数额的陪审团和法官。

专利侵权处以“惩罚性赔偿”怎么样?

中国现行损害赔偿主要以补偿损失为原则,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外,其他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属于特别法,而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申到其他损害赔偿领域,尤其是专利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尤为迫切。一方面,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态度侵害他人专利知识产权不法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对加害人施行惩罚,对受害人给予抚慰,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专利侵权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专利侵权等行为,不仅可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而且可令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阻止不法行为再次发生。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具有惩罚和制裁功能。它主要是通过对故意或恶意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到达制裁的目的。惩罚性赔偿能够达到预防侵权的功能,这里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预防某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特定侵权人继续或重复其不法行为,称为特殊预防;二是预防其他的、潜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称为一般预防。惩罚性赔偿还具有鼓励交易功能,能够鼓励市场交易,原因在于它使潜在的侵权人认识到交易比侵权合算,激励潜在侵权人进行交易。我国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制定民事特别法律时,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经验,在特别法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有望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规模和损害后果,将赔偿额度最高提高至三倍。只要专利权人能证明对方是故意侵权,例如已侵权过一次并已败诉等,法院就可对侵权方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中国建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这不但能够鼓励权利人与侵权行为作斗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也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专利权侵权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专利侵权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例如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专利许可使用费基础上,确认赔偿一倍以上五倍,若前述基础金额无法计算的,则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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