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不动产物权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12-03 09:18:53113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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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

1、《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法律主观:不动产所有权需要登记才取得的,而动产一般不用经过登记。

3、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不动产物权

什么是不动产?

1、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不动产指的是哪些不动产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法律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3、大家通常会将法律规定或者是因为自然性质不能移动的财产称为不动产,比如说田地、山林、矿产、房屋、探矿权等,它还包括了土地上生产的的植物。

4、不动产的意思是不能移动或一旦移动就受损失的财产。其实动产与不动产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否可以移动。动产通常可以移动,而不动产则不能移动。第二,移动是否在经济上合理。

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

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有哪些?

按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

凡建立于其上的物权均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六种权利,分别是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权。

按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不动产设定物权以办理登记手续为准。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取得、变更不动产所有权以 不动产物权 登记为标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包括哪些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其中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与动产相对。其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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