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单车专利侵权以及摩拜单车专利案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5-06-29 08:38:24229阅读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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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开锁”专利权纠纷案摩拜胜了吗?

因“扫 一扫”的开 锁 技 术是否构成侵权,“摩拜”被告上了法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9月14日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摩拜单车 车 锁 控 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雷同,要求法院认定摩拜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 锁 控 制 系 统并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利,不构成侵权。

摩拜单车专利侵权以及摩拜单车专利案

"扫码开锁"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摩拜胜诉了吗?

9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被告制造、以对外出租的方式使用摩拜单车,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被告不构成侵权。

围绕双方诉辩意见,该案形成两个争议焦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组成部分“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需集成在一起,且由于,说明书中未明确“电连接”的具体技术特征,鉴于本发明属于电动车技术领域,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对“电连接”的理解,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相应结构,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

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共享单车“扫码开锁”专利权纠纷案判决结果如何?

因“扫 一扫”的开 锁 技 术是否构成侵权,“摩拜”被告上了法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9月14日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摩拜单车 车 锁 控 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雷同,要求法院认定摩拜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 锁 控 制 系 统并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利,不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方面表示,围绕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院方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但将涉案专利应用于自行车技术领域,是自行车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联 想到的。其次,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 侵 权产品摩拜单车 锁 控 制 系 统的相应结构等,也不构成等同。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 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摩拜单车 锁 控 制 系 统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摩拜被诉侵害发明专利案什么时候开庭?

8月16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某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称,其于2013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

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该电动车控制系统的主要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和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当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经数据解码后与存储器存储的二维码数据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启动;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警报器报警。

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出租摩拜单车,其产品技术特征已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使用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销毁已投放市场的摩拜单车上的锁具,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构成侵权,鉴于原告明确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由摩拜单车上的锁具、被告提供的云端服务器、签约用户的手机摄像头共同构成,在没有起诉签约用户的情况下,明显缺少涉案专利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不能成立。

为审理此案,上海知产法院首次采用五人大合议庭形式,邀请重量级技术专家参审,并将择日宣判。是否构成侵权,让我们一起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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