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普遍救济措施以及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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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法有哪些?
1.
当事人协商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平息纷争,化解矛盾。
2.
行政处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实现专利权保护的重要途径。
3.
司法解决。所谓专利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是指为了有效地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予以制裁,给权利人以适当的补救,维护市场秩序,司法机关给予专利权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济。
4.
诉前临时措施。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为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专利侵权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途径有三个:
1、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2、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和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在建立专利制度的时候,考虑到当时知识产权审判力度比较薄弱,大量的专利侵权案件全部由法院处理有一定困难;再者,专利侵权行为需要一定的技术背景,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比较合适;行政处理可以迅速解决一些简单的专利侵权案件,使当事人免于诉累。因此,专利法在我国建立了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重体系,即所谓中国特色的“双轨制”。
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行政机关为省级、省辖市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
受理一审专利纠纷的人民法院只能是省会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不过现在有些地级市已经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
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民事侵权的救济途径
民事侵权如何救济
当专利权民事受到侵害时,有两个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局进行处理。
选择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前,应先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
1、民事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民事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被控侵权人),他在收到专利局的处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没有到法院起诉,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专利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
2、民事专利局的救济手段有限,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法院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
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责任: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救济侵权责任。
面对专利侵权怎么选择救济途径
专利的侵权有哪些救济方式?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选择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前,应先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
1、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被控侵权人),他在收到专利局的处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没有到法院起诉,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专利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
2、专利局的救济手段有限,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法院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
3、行政处理具有主动性的优势,简便、快捷、高效;而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否则将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
专利侵权纠纷的几种处理方式
专利侵权 纠纷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协商解决 专利侵权纠纷是 民事纠纷 ,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修改后的《 专利法 》第57条首先提倡这种解决方式。但是协商解决不是请求处理或者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模式一般有协商解决、行政处理、司法解决和诉前临时措施前提条件。当事人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侵权纠纷。 2、行政处理 由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实现 专利权 保护的重要途径。依《专利法》第57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认定 侵权行为 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损害赔偿属于典型的民事救济方式,专利管理机关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不作处理决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 3、司法解决 所谓专利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是指为了有效地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予以制裁,给权利人以适当的补救,维护市场秩序,司法机关给予 专利权人 以必要的司法救济。当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第 一审 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4、诉前临时措施 诉前临时措施,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为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新增的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 证据 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上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 财产保全 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