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转让时,涉及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吗以及供役地和需役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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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分析: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能转让。但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这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么
1、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3、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般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单独转让,必须随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随之发生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4、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6、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设立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约束力指的是什么
1、就是说转让后,地役权也转让,之前设定的地役权,现在你还得同意,可以续期收费,不能说不同意设立。
2、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3、法律分析:供役地的所有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可以由受让方享有一样,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的约束力对受让方也有约束力。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法律依据如下:《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2、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随供役地使用权转让
法律主观: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地役权的影响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法律主观: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般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单独转让,必须随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
法律分析:供役地的土地转让后,地权仍然存在。根据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意味着地役权不能够脱离需役地的存在而存在,处分的时候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处分或者转移。
与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可以由受让方享有一样,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的约束力对受让方也有约束力。原因也就在于,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部分供役地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