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法条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09-27 11:32:45525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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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法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员的过错为要件,下列有几种常见的情形:

1、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分析】

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饲养动物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存在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的责任的情况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分为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以及混合责任。

【法律分析】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园一方只有在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适用混合责任的情形为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上饲养动物致人受伤害的民事责任怎样归责?

【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两者结合,构成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1、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3、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4、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的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的担负起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抗辩事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抗辩事由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或者理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或者减轻的事由是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举证责任倒置】:本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表明了本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村民吴某家办婚宴,刘某来帮忙。其间,刘某帮吴某喂猪时忘关猪圈门,猪跑出来,冲入另一村民王某家院内,将王某放在树下的蜂箱撞翻,蜜蜂纷纷飞出来,将村民于某头部、眼部蜇伤,于某治疗花费2100元。出院后,于某找到王某、吴某、刘某索赔,但三人以自己无责任为由未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蜜蜂虽是王某饲养的,但由于第三人吴某饲养的猪撞翻蜂箱才致于某被蜇伤,吴某是饲养人有看管不力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而刘某虽然是管理人,但其管理动物时的身份是无偿帮工,帮工在帮忙过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由吴某单独对于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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