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意思及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精通法律知识的军辉2024-11-26 07:39:4219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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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及撤销有何区别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而且还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婚姻的撤销制度。

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这次《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特定概念。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制度。

离婚与婚姻无效有严格的区别:

(1)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对现存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婚姻的无效则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离婚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则发生在结婚之时。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离婚于确立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而婚姻被确立为无效后,即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离婚诉讼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违法婚姻为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姻,是指男女一方对他方进行威胁、逼迫,强行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行为。胁迫婚姻是直接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核心是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干涉。换言之,结婚与否,与谁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而且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这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也是合法婚姻成立的要件。如果一方以胁迫的方式,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结婚,使对方由于恐惧,而违背自己意愿被迫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就不是被胁迫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与离婚相比,婚姻撤销的原因一般也发生在离婚之时;除当事人本人外,相关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撤销婚姻之诉;另外,婚姻的撤销必须依法院的判决为之,而离婚则除了依法院的判决之外,亦可依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为之。

作者:婚姻律师 修订1.3�0�2�0�22011-08

撤销婚姻和离婚的区别

撤销婚姻和离婚的区别:

1、撤销婚姻适用于有瑕疵的婚姻关系,而离婚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撤销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离婚可以选择民政局,也可以选择人民法院;

3、婚姻被撤销后,自始不具有婚姻效力,而离婚之间的婚姻是有效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定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离婚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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