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以及转委托的法律规定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5-06-01 07:29:33300阅读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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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被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的责任问题

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不过,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委托转让存在哪几种情况

转委托存在下列几种情况:取得委托人同意后的转委托;未经委托人用意,但经委托人追认的转委托;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的转委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转委托公证怎么办理?需要带什么材料吗?

将A委托本人办理的事宜转委托B代为办理,这种情形称之为转委托。

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转委托公证申办所需材料:

1、转委托人(原委托书中的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公证的原委托书;

4、委托的相关材料,如财产权利凭证;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委托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4、原委托人未终止对转委托人的委托。

5、原委托书经过公证处公证,且委托书中有明确载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6、转委托的委托期限不得超出原委托的委托期限。

7、转委托书一般要与原委托书共同使用。

转委托以及转委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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