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划分的依据是和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援助熟读法律知识2024-06-29 10:08:2717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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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命令和指示等。内部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组织内部人员,但法律效果不一。 主要有: (1)通令。行政领导关于某一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某项公务的实施办法,根据层级指挥权所发出的命令。适用于管辖下的全体公务员和机关,不服从命令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但不能拘束外界人员。 (2)指示。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对于指示,行政机关仍然保留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这个标准的权力。 (3)特别的职务训令。即行政领导对个别或几个公务员的职务训令。 (4)具有纪律处分性质的个别决定。如调动某个公务员的职务等。 (5)机关内部组织和管理的规定等。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划分的依据是和内部行政行为

关于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理论并不是那么成熟,所谓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也只是理论上的划分。有的学者认为,不存在内部行政行为这一说法,理由是行政行为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为,行政主体内部之间的行为不是行政为。理论上的东西,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一旦行为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其解决的方式有所不同:外部行政行为通常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内部行政行为则不能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解决。

我对内部行政行为也持否定态度,也就是行政行为不应该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之分,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对外的,没有对内的行政行为。当然,一个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另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相对人,例如国土局可以查处建设局的土地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也应是行政行为。

本人肤浅认识,莫见笑。

内部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

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多种多样的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这些关系的事实,均可称之为内部行政行为。

故,除奖励、记功、表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停职等奖惩任免决定以外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公共基础知识重点:行政行为精细讲解

公共基础知识重点:行政行为精细讲解

生活中我们除了和民事主体发生民事关系以外,还会与我国的行政主体发生行政关系,比如老百姓创业,就需要向行政主体申请相关证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关系,通俗理解为官民关系。要想发生这种官民关系,更多的是需要行政主体介入,那么行政主体的介入活动即“管理行为”就是行政行为,那么我们通过具体的事例来掌握一下行政行为的重点知识。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1.思路

行政行为需具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产生法律效果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可以用来区别其他行为。

2.举例

交警小张对闯红灯的老王罚款200元,这个罚款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么?罚款属于行政行为。

交警小张到超市买了一盒中华烟,那么交警买中华烟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么?交警买烟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是民事行为。

我们看“罚款”,是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对老王产生了管理效果。而第二个例子交警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平等的与超市进行民事买卖,不存在行使职权,也没有对超市产生管理效果。所以不是行政行为。

3.小结

重点在于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思路

通过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来把握这个分类。

2.举例

公安部制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应该是抽象的行政行政行为,因为其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交警对闯红灯的老王罚款,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老王。

3.小结

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做题时要关注其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1.思路

通过事例区分并且记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举例

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说行政处分,可以理解为体制内官对官的行为。例如民警小张连续旷工被记过,这就是公安局对小张的制裁,即行政处分,是官对官的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比如说行政处罚,可以理解为体制外官对民的行为。例如交警处罚闯红灯的老王,即行政处罚,是官对民的行为。

3.小结

主要把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对象是体制内的还是体制外的,能够辨认即可。

三、生活中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与征用

事例讲解:行政征收是强制性的无偿性收取,比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行政征用是有偿性的使用,某省份发生洪水,政府征用老王的船只进行救援,用完后归还并且进行补偿。

2.行政确认

事例讲解: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确认,比如交警对交通事故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房管局给老王颁发的房屋产权证等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3.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事例讲解:以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为判断标准。如果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给老百姓造成损失,则为补偿。例如警察开车在抓捕抢劫犯的过程中撞坏了路人的车,则为补偿。如果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给老百姓造成损害,则为行政赔偿。例如警察在行使职权时违反程序违规操作使用警戒给老百姓造成损伤,则为赔偿。

4.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

事例讲解:两者都是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的物质利益,但是前提不同。前提为行政相对人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给予物质利益,则为行政给付。如果前提是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而给予物质利益,则为行政奖励。

四、复=*结

此部分行政行为的考查重点在于其分类,考生在复习时要重点记忆各类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经常会以一个小案例的形式考查其中一个行政行为的定义内容,一般是单选题。

行政行为有哪些?

行政行为包括: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除了以上的行政行为外,还包括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扩展资料:

行政行为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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