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被定罪的案例及网络造谣列入失信

我是网站访客2025-06-05 14:22:40308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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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应依据哪些具体法律处罚规定?

您好!网络造谣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网络造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造谣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一、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网络谣言的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三、网络造谣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网络造谣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发帖造谣被转发超多少次可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造谣列入失信 随意发言严重的将影响征信

现在是网络时代,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很多人可以隐藏自己的面目发表内心真实的想法,因此网上出现了很多键盘侠,扰乱网络空间。现在,有关部门出了新规定,网络造谣列入 失信 ,随意发言严重的将影响 征信 。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信部门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黑名单有效期为3年,黑名单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来修复信用,并履行相关义务,可向认定部门主动申请退出黑名单。这份征信黑名单将会净化网络空间,还大家一个更健康的网络世界。

网络造谣被定罪的案例及网络造谣列入失信

网络造谣者将被列入失信者名单,该条例的实行能有效遏制网络键盘侠吗?

我觉得这样的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网络键盘侠。

曾经的社会其实很单纯,人们有事说事,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网络上开始出现很多的不好的话语,有的时候明明是一件让人感觉很惋惜的事情,但是网络上偏偏有些人会发布一些难听的话语。也有一些人因为遭受不了网络上面的闲言碎语,最后选择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其实上述的这些人就是所谓的网络键盘侠,他们可能有的时候并没有搞清楚一件事情,就敲击起手中的键盘在网络上面留下了不负责任的话语,他们以为自己的话语是不用附上法律责任的,毕竟这个社会是有言论自由的,但是他们却不知道,有不少人因为受不了网络上面的侮辱性的话语变得郁郁寡欢,甚至走向另一个歧途,我觉得键盘侠们是需要为这些人负责的。

近日网络造谣者将被列入失信者名单这一条例正式实施,虽然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但是我觉得这并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键盘侠。中国有十几亿人口,他们每天会在网络上面留下很多话语,难道相关部分每天都要去查谁在网上留下了不实的言论吗?我觉得这是不现实的。

相关部门应该在事情最严重的时候做到杀一儆百,这样才会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件事情的严重性,要不然那些键盘侠们只会更加肆意妄为,不把这条法律当回事。不光如此,我觉得国家应该出版一些相关的书籍并且播出一些相关的电视剧,这样才会引起普通大众们的深思,他们才会知道这件事情的严重性,才会让身边的一些键盘侠们停手。

网络上造谣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制造网络谣言侵犯他人名誉权,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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