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格式及独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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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是一种保证函,其中的内容是由受益人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追偿权。独立保函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保函人的身份和职责;2、保函人的义务和责任;3、保函期限;4、保函金额;5、追偿权的转移;6、保函的变更和终止;7、争议的解决方式;8、其他有关内容。独立保函的作用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追偿权,以便受益人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
独立保函可以替代基础交易吗
独立保函不可以替代基础交易。
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法律关系,但基础交易法律关系无法脱离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的诞生,旨在部分解决银行担保业务日趋扩大的需求与银行涉足基础交易能力不足的切实矛盾。作为保函的开立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擅长审查资信、处理单据,并不擅长国际贸易(尤其是国际建工、国际货物贸易等专业领域)基础交易关系的判断。
非独立保函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非独立保证是在子公司或政府的下属机构作为借款人时,由母公司或政府作为保证人提供的保证。由于借款人与保证人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关系,所以称为非独立保证。在非独立保证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如经协商后对原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 (如增加贷款额、贷款展期或提前还款、贷款人变更等),保证人一般均能同意,而不会以此作为解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 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什么是独立保函?怎样算欺诈
“独立保函是为保障债权的快捷实现而在商事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担保工具,指由金融机构单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债权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独立保函与保函有什么区别吗
独立保函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
独立保函索赔单据不符怎么办
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