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的档案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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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各类档案机构,”后增加“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监督和指导”后增加“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三、第八条第三款中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修改为:“负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移交本单位的档案。”四、第十条“取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后增加“并依法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五、删除第十一条。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重大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将档案移交相应的综合档案馆。”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分别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并将各条中“个人所有的”修改为“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八、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利用馆藏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市情、区情、县情教育。”九、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十、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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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实施办法属于我国档案法规体系中国家法律层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发布: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
2、重新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因此,《办法》是由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
档案法实施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1.1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企业两个文明建设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文书、电子、科技、声像等档案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文书、电子、科技、声像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归档、整理立卷、保管、利用和借阅、鉴定销毁等。本制度所指的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电力工程、科研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2. 引用标准
本制度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管理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职责
3.1.1人事行政部是公司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定期修订,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1.2 人事行政部配有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可以找人代取吗
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还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档案调出程序:
1、本人持以下材料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存档卡;
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存档人员签字的委托书);
具有人事权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商调函(如是升学,需持学校出具的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如是办理失业,需先办理保险转街道手续,持社会保险转移单办理档案转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1、《档案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
答:《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2、《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施行。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什么?
答:《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法规体系?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5、《档案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7、《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8、《档案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9、《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机构有几种?
答: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中央和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共三种。
11、《档案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档案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12、《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13、《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对档案的管理采取哪些措施?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14、《档案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赔偿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档案或者其复印件。
15、《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何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答:《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对(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6、《档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应怎样处理?
答:《档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个不得据为已有。
17、《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是多少?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8、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哪一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19、什么是档案公布权?《档案法》对档案公布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档案公布权是依照法律谁有权利公布档案的问题。《档案法》 第22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0、《档案法》是怎样规定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的?
答:《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21、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答:《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22、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23、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4、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25、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6、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答:《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27、违反档案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8、依据《档案法》规定,公民能向社会公布属于个人的档案吗?
答:依据《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9、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公布档案有哪些形式?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和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30、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会计档案包括那些内容?
答: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会计档案的内容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