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保障局电话官网和济南市劳动保障局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5-29 14:17:10201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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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局电话号码是多少?知道的告诉下....

劳动局已经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66605933

传真: 66605933

受理投诉部门: 劳动监察处

受理投诉电话: 66605992

扩展资料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政策和办法;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拟订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指导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市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七)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

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

(十)指导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

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电话是多少啊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电话是0531-66605934。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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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科室的工作职责和电话

一、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执法监督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

联系电话:0531-66605907。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联系电话:0531-66605913。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综合调研工作;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增人计划;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联系电话:0531-66605915。

四、财务审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531-66605901。

五、就业促进处(挂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牌子)

拟订全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组织起草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

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

联系电话:0531-66605937。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入口:http://jnhrss.jinan.gov.cn/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入口:

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育扶持骨干企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 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

第五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向机构所在地区县依法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见附件1)

第七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附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

(二)机构章程;

(三)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

(四)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营业执照;

(六)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范围内,且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事指南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回执》。

第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延续或终止经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换发或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备案凭证》。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凭证遗失的需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遗失,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年度报告公示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公示或引导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别由历下、历城、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未经依法许可或备案,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二)营业执照;

(三)服务项目;

(四)收费标准;

(五)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单位资质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向举办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招聘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举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七)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或者未经求职者、用人单位同意公开其信息;

(八)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十)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服务信息档案等;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害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审管互动机制,自相关行政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推送给对方,实现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等信息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条 对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需在原许可证到期前主动提出换证申请,由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其换发新版许可证,无须重新审批,并为其做好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的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在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具体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 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

济南市劳动局地址与电话是多少啊

济南市劳动保障局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大纬二路70号

电话:

86046000/86046018

传真:86046017

联系人:

张济滨

邮编:

250001

区号:

0531

追问:

是82号还是70号啊?有手机好吗?

回答:

70号

82号是中区劳动局

我这个是济南市最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济南市好几个区

你说的是哪个区?没有电话号码只有办公室号码

麻烦采纳,谢谢!

济南劳动局的电话号码

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89731852、89731853

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服务中心(市清欠办)6137885061378860

济南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67961202

历下区人社局61381889

市中区人社局82078634

槐荫区人社局87957568

天桥区人社局85872746

历城区人社局88066051

长清区人社局87221133

章丘区人社局83226901

济阳区人社局84238907

莱芜区人社局0634-6115522

钢城区人社局0634-5873012

商河县人社局84880156

平阴县人社局87890716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88871303

南部山区管委会88112637

莱芜高新区管委会0634-8867180

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66604124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部和社会劳动保障局邮编是多少

电话0532-81859606

邮编250000

劳动保障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路龙奥大厦5楼

邮编: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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