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明确规定,被电压线等电力设备电击身亡的,实行推定过错原则。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06-07 07:37:18277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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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高压线底下钓鱼时,因甩鱼杆时不小心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线,导致被高压线电击后当场身亡,且同时还引燃了附近的草丛。据目击称,事发现场处设置了很多警示牌和和警示桩,但男子却熟视无睹,并最终导致被电击身亡的悲剧。

事情是这样,现场目击者马先生称,其经过一处鱼塘时,突然发现一名男子在钓鱼。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该男子在用力甩鱼杆时,鱼钓却不小心触碰到上空的高压线。

然后轰的一声,男子被高压线电击导致当场身亡,高压线引燃的火苗还瞬间点燃了附近的草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最终,死者被殡仪馆的车拉到殡仪馆停放。

1、有网友表示,这钓鱼的成本也太大了吧?把命都搭上了,真是不值!也有网友表示,这次不能怪电力公司了吧?现场到处是警示标志、警示牌、警示桩。甚至还有网友认为,这是自甘风险,自己负责。

2、那么男子的死亡,谁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被电压线等电力设备电击身亡的,实行推定过错原则。

民法典第1240条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该法条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管理者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发生这种事,就应当先判定电力公司全部责任,除非电力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否则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电力公司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义务所带来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对其一方的要求较为严格,甚至可以说是苛刻。

其次,男子是成年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即其应当知道自己在高压线底下钓鱼的危险性,可却仍然无视警告而仍然冒险为之,因此其作为自身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故应当为此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换而言之,在电力公司已在现场到处设置了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电力公司最多就是承担次要责任。至于能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就要看其能否举证证明,高压所设计的位置、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了。

最后,事发地点的鱼塘是否属于私人所有,也将影响责任的划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鱼塘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鱼塘的管理者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比如说,要在鱼塘周围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他人注意安全等义务。

总而言之,如果鱼塘的管理者没有尽到义务,也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主要责任是钓鱼的男子。

最后,无论是钓鱼也好,其他户外活动也罢,都只是业余爱好,生命才是革命的本钱!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在户外活动时一定要坚守“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勿冒险,否则当危险来临时,你想后悔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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