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6-15 13:20:09702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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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待遇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待遇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关系不明确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从此条规定不难看出,劳动者仅可就上述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一裁终局”。然而,对于该条的适用条件,法律却未明确列明,这就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造成困惑。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管理、用工不规范,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因上述事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会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而无所适从。如果先审查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当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时作出一裁终局的裁决,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但对于劳动者未提出的请求直接进行审查,有违司法被动性的原则,对于用人单位亦是不公平的;倘若要求劳动者撤诉,让其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提起适用一裁终局的仲裁申请。当劳动者不撤诉时,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撤销案件,这样有利于实现形式上的公平,但违背了一裁终局制度设立的目的和价值。因此,笔者认为仲裁委可以作出中止裁决的决定,然后告知劳动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或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申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委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可直接适用一裁终局规则作出裁决;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撤销案件的裁决。

(二)标的额确定的模糊性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十二月的标准是指一项数额还是上述几项的总额呢?如果这一问题不能明确界定,无疑会影响到一裁终局规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最终影响劳动者的权利。

广东省制定的有关实施《劳动仲裁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章规定,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然而,上海高院制定的《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性问题的意见》规定,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劳动者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也持相同的观点,认为应以请求的总标的额为判断标准。笔者认为,以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做法更具合理性。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者薪酬等待遇的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案件是越来越少。因此,以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标准,将会使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对劳动者保护的范围变得越来越窄,造成该制度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1、一裁终局制度适用范围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劳动关系不明确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

2、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一)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从此条规定不难看出,劳动者仅可就上述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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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一、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奖金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津贴和补贴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加班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工伤医疗费包括:

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4)竞业限制补偿金。

4、赔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拓展资料: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对应的各分项(含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别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条件有哪些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各地掌握的标准不是很一致

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1.“劳动报酬”争议。2.“工伤医疗费”争议。3.“经济补偿”争议。4.“赔偿金”争议等等。

【法律分析】

范围:1.“劳动报酬”争议。劳动报酬,包括计时(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2.“工伤医疗费”争议。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3.“经济补偿”争议。(1)相关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3)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4.“赔偿金”争议。赔偿金主要包括:(1)相关法律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3)相关法律规定的加付赔偿金;(4)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如下: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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