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301条款及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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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1、作用对象不同\x0d\x0a “特别301条款”是要求外国政府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侵犯行为的发生,该条款的作用对象是改善外国的知识产权体制。337调查是在美国进口与过境贸易中,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私人厂商及其产品实施制裁,是直接针对外国生产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x0d\x0a \x0d\x0a 2、判断依据不同\x0d\x0a “特别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提交一份报告确认有下列行为的国家(1)对知识产权不进行公平和有效的保护,或(2)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不给予公平和恰当的市场准入。这类国家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337调查则只需要证明进口产品的侵权事实和美国存在或在建相关产业即可。\x0d\x0a \x0d\x0a 3、实现途径不同\x0d\x0a “特别301条款”主要由政府通过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磋商来进行,以协议、条约和公约的形式推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的改善。337调查则由ITC启动诉讼程序来阻止外同生产商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害,这弥补了国内司法管辖的不足。
301条款的301条款-特别301条款
20世纪80年代美国外贸出现双赤字的爆发性增加,美国国会强制其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将所有贸易障碍予以解决。经过多次磋商,1988年8月,“普通301条款”修正案出笼了,这就是国际贸易界谈虎色变的“超级301条款”。
70年以前,美国一直倾向于自由贸易,直到70年代贸易出现重大赤字后,美国朝野才发现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下降,因而归咎于各国的贸易不公平措施。经过许多周折,美国国会终于在1974年通过了《贸易法案》, 该法案的第3篇,名为《不公平贸易之纠正》,其中第1条法律标题为“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规定了美国政府对于不公平贸易的报复权限。这条法律就称为“301条款”,目前通称为“普通301条款”或“一般301条款”。
普通301条款极富弹性,它规定,当认定贸易对手采取“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使美国产品拓展海外市场受到限制时,美国贸易代表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受到美国总统具体指标的约束,而且要在总统的权限内采取其他适当的实际可行的行动,以协助这一权力,消除外国政府这一法律、政策或做法,来进行报复。
“超级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增加的“第1302节”。该条款的款名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该条款要求美国政府一揽子调查解决某个外国的整个对美出口产品方面的贸易壁垒问题。所以,该条款的规定比“普通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更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称为“超级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将原先的贸易报复权,由总统转到贸易代表署,从而使贸易的谈判者与报复的执法者合二为一;一方面增加了对贸易谈判对手的压力,另一方面减少了政府其他部门对贸易代表署采取报复措施的干扰。其次,“超级301条款”强行规定,贸易代表署于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国认为“市场最封闭”“最不公平”的贸易伙伴和贸易领域。在接下来的18个月时间内,美国政府将同这些贸易对手进行谈判,如果贸易纠纷仍无法解决,美国就可以对这些贸易对手实施单方面贸易制裁,主要是对其进口的某些产品实行高关税,关税最高达100%。
“超级301条款”的出现,说明美国试图利用该条款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口,通过确定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重点国家,加强美国在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相反,美国的贸易伙伴在谈判中,由于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以及受到时间和可能的单边制裁压力,其谈判地位受到明显影响。而且“超级301条款”规定国会可以介“301”案的调查与处理、监督,促进美国贸易代表对“301条款”的执行。国会力量的介入增大了“超级301条款”适用的可能性。不过部分美国人认为“超级301条款”会招致贸易伙伴的不满,导致贸易战,所以应该采取尽量少用的原则,因此政府一度把它束之高阁。1992年美国国会曾酝酿延长“超级301条款”的期限。参众两院也曾提出多个修改“超级301条款”的提案,希望能成为一项长期的、比较稳定的法律规定。
美国对中国301是什么意思
当地时间8月12日,美国白宫贸易和制造业政策办公室、白宫国际经济咨询委员会、美国贸易政策代表办公室等美方政府人员宣布,美国总统特朗普将于8月14日签署行政备忘录,责成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决定是否对所谓的“中国不公平贸易行为”发起调查。这意味着,美国贸易代表可能援引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发起“301调查”。此举引发各界对美国采取单边行动损害中美经贸关系的担忧。
据了解,根据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将首先寻求与外国政府协商,以贸易补偿或消除贸易壁垒的形式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美国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比如征收额外的关税、费用和对进口的限制。
资料显示,在301条款大框架之下,“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其中,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由301条款延伸而来的301调查诞生于冷战时期,具有极强的单边主义色彩,一度成为美国应对与别国贸易摩擦“最后的武器”。但在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后,美国发动单边制裁案例的数量和频率显著削减。
不过这不代表301调查彻底“退出江湖”。2004年,美国劳联-产联曾提起针对中国劳工权利和劳工标准的301调查申请,不过最终被美国政府否决。但随后在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执政期间的2010年,美国政府宣布接受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请求,对华清洁能源有关政策和措施启动301调查。
而此次争端肇端于知识产权纠纷,8月初,美国政府就曾放出消息称,特朗普有意启动301条款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发起贸易调查,主要针对微型芯片和电动汽车领域。
美国301条款
美国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其主要含义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对其他被认为贸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国家进行报复。
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扩展资料: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因某国违反贸易协定而将其列入特别301报告中,美国政府可在世界贸易组织架构下启动争端解决程序,或者透过任何其他制定有争端解决条款的贸易协定,例如:自由贸易协定(FTA)像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美国政府也能单边进行征收贸易制裁的关税,例如:普及特惠税制度(GSP)。[19]2001年12月2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曾因乌克兰(当时还不是WTO会员)未能立法保障音乐CD和出口货品的相关版权,而将其归纳为征收贸易制裁关税的对象,在301条款规范下对其金属材料、鞋类和其他进口货品实施禁止性关税。
2018年3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实施单边增收关税的贸易制裁,开启了2018年中美贸易战。
参考资料: 301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