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案以及孙伟铭案件感悟心得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5-08-31 13:03:5937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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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醉驾案是怎么回事

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和四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4死1伤。今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伟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9月4日,四川高院对孙伟铭案进行二审。

9月8日上午8点30分,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撞死17人要怎么判

撞死17人死刑,立即执行

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令人触目惊心,截止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警方于日前发布第三次调查通报,认定肇事司机陈某“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认为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九年前,也是在杭州,甚至是在同一条马路上,曾经发生过一起举国关注的交通肇事案件。那起案件也是因为超速驾驶,导致一名大学生死亡,肇事司机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次的案件,不论是现场的惨烈程度,还是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都要远超上次。那么,肇事司机陈某的刑事责任会因此显著加重吗?

根据警方的三次正式通报,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是:肇事司机陈某精神状态正常,肇事车辆各项性能正常,肇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逐步加速至约132公里/小时并且系在红灯状态下通过。虽然警方尚未披露事故各方的责任大小,但很显然,肇事司机陈某存在超速和闯红灯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果不出意外,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陈某很可能要对整个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陈某如果最终被认定触犯交通肇事罪,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法定量刑区间,让很多人认为罪刑不匹配。社会有一种声音认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太过轻纵,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有人举出四川孙伟铭案,要求对陈某也予以严惩。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没有先例。2008年,四川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剧,法院最终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不过,陈某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要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并非是造成了多少死伤或者是造成了多少损失,而是肇事司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后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杭州的案件,肇事司机陈某的主观心态是决定其构成何罪的关键。如果陈某有报复社会、飙车滋事、驾车撞人的主观心态,那么其就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陈某只是操作失误,那么其涉嫌的就只能是交通肇事罪。

目前,支持警方行为定性的事实很多。比如排除了肇事司机酒驾、毒驾等嫌疑,车辆是逐步加速而非突然加速等。警方有关“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的说法,很可能来自对肇事司机的审讯口供,而非警方的自行描述。另外,警方委托相关机构所做的拖鞋鞋底印痕及其他相关鉴定,想必也是为了进一步确认肇事司机的主观故意,从而判断肇事司机的口供是否真实可信。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社会有各种声音十分正常,但这些声音都无法代替证据和法律。相信在经过严谨的调查之后,司法机关会对肇事司机陈某的行为做出科学、准确的法律认定并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对于广大司机而言,这样血淋淋的惨剧也再一次敲响警钟:安全、规范驾驶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

孙伟铭案以及孙伟铭案件感悟心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案例

一、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区别;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国有没有醉驾最终死刑执行的案例?

醉驾被判处死刑的的案例

【济南刑事律师网摘】 关键词:醉驾,醉酒驾驶在,死刑,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0岁的孙伟铭后悔了,不过一切都太晚了。一场车祸让他失去的不光是青春和前程,可能还有最宝贵的生命。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证醉驾造成四死一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

宣判那一刻,自认罪不至死的孙伟铭双腿颤抖,向法院请求能否给他一个求生的机会,并当场提出上诉。

喝了七八两白酒

只有高中文化的孙伟铭,户籍重庆,出事前在成都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营销部工作。

2008年,孙伟铭虽然没有驾照,但工作上的顺风顺水,加上地震后不敢在屋居住的原因,让他有了买车的打算。5月下旬,他拿出所有积蓄,并向父母借了5000元,共花了二十多万元购买了一辆车牌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轿车由同事来开,平时送他上下班及工作之用。

2008年6月底,同事因故离职。自信根据平时积累已拥有驾驶技能的孙伟铭,开始了小心翼翼的无证驾驶之旅。

虽然身边的同事及朋友曾劝告过孙伟铭无证驾车的严重后果,但随着之后连续几个月驾驶的“一马平川”,孙伟铭对自己的车技更加自信,直至12月14日这天发生了让他后悔莫及的特大交通事故。

12月14日,是孙伟铭在成都的姑爷80岁大寿。为了给老人祝寿,让老人高兴,所有亲属都要求务必参与。就连远在重庆的孙伟铭父母,也专程坐火车于当天十一点多赶来,孙伟铭驾车去接。

中午的寿宴摆在位于成都二环路东三段万年横街13号的“四方阁”酒楼,共三桌。这是一家营业面积有2600平方米、多次被评为“成都市优秀餐饮企业”“四川餐饮名店”等称号的连锁酒楼。

酒席上,有房有车的孙伟铭受到亲属的一阵猛夸,据一位亲属事后回忆,其间孙伟铭很是兴奋,不停与他人举杯,几乎是逢酒必干,席间喝下大量白酒。

由于工作原因及当地特有的酒文化,孙伟铭的酒量在同事和朋友间是出了名的。据孙伟铭事后在法庭上亲口证实,当天他在酒桌上至少喝下了七八两的白酒。孙伟铭还称,平时情绪好的话喝一斤也没问题,状态差大概能喝五六两。

疯狂的别克

孙伟铭在寿宴结束后并没有太多异常表现,甚至还打了一会儿牌。之后16时左右,当着众亲属的面,孙伟铭坚持亲自驾车送父母去火车站乘车回家。此举事后被他解读为“在亲戚面前开车送父母有面子”。

让人惊奇的是,喝下大量白酒的孙伟铭,竟安全地驾车将父母送至位于成都市区北侧人多车杂的火车北站。之后,驾车折返至位于成都市区东侧的成龙路,沿成龙路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这一段的安全驾驶距离在七公里左右。

17时开始,孙伟铭驾驶的别克突然像醉汉一样,呈“S”形在道路上行驶。从成龙路“蓝谷地”路口至成龙路“卓锦城”的路段,这个事后测量为1650米的距离,孙伟铭驾驶的别克开始发起疯来,直至最终连撞5车,导致四死一伤惨剧发生,“疯狂之旅”才停了下来。

在“蓝谷地”路口,孙伟铭首先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牌照为川A9T332的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据被追尾车车主刘小红介绍,别克车没有停,往后倒了一下,然后从右侧超车往三环路方向,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逃逸。由于当天天气晴好,她记住了逃逸车的车牌号是川A43K66,并随即打电话报警。

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随后越来越快,行至限速为60公里的“卓锦城”路段时,车速事后经警方测算已达到了惊人的130多公里/每小时。

7月29日下午,站在“卓锦城”路口事发现场,这里已看不出当时严重撞车后留下的任何痕迹,当初被汽车撞坏的隔离带也早已修好,汽车一如既往地来往穿梭着。不过,当记者一提起去年12月14日发生的那起车祸时,马路边等活的几位出租车司机马上围了过来,争相讲述当时车祸的惨状。

“当时刚好是红灯,行驶方向都排着长长的等候车辆。只见一辆别克车像疯了一样,沿成龙路出城方向向‘卓锦城’驶来。别克车先是在车队右侧绕行,之后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与刚好变绿灯后相对方向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长安奔奔被撞起一两米高,翻在了绿化带上,车中一人被撞飞了出来,当场死亡。”26岁司机袁德强,目击了整个撞车过程。提及当时的情景,他至今还显得心有余悸。“砰、砰、砰,场景跟电影中的一样,非常的吓人。”他说。

撞完长安奔奔后,发了疯的别克没能马上刹住缰绳,在道路上旋转期间又先后与对面正常行驶躲闪不及的川AK1769奥拓轿车、川AVD241蒙迪欧轿车、川AMC337QQ轿车发生碰撞,直至自己不能动弹横在马路上,才将疯劲刹住。

连撞4车的别克车也受损严重,驾驶室严重变形根本无法打开。命大的孙伟铭,只是头部被撞伤,然后爬到副驾驶位置。此时的他,依旧没有意识到他所惹下的大祸,依旧没有完全清醒过来。被人从副驾驶室救下车后,晃晃悠悠的孙伟铭竟一直在喊:“医生在哪,医生在哪?”

当晚8时30分许,孙伟铭向现场记者提出借手机用用,称想向家人报平安。他借手机时喃喃地说:“出来是要报个平安的,免得家里人操心,家人是最重要的……”

凌晨2时,由于孙伟铭头部的伤口流血不止,警方将其带往医院处理伤口。警车上,对事故情况依然茫然不知的孙伟铭不停问交警“我的事情到底有多大?”为了不让孙伟铭情绪突然失控,警方只是说伤了人。

孙伟铭完全清醒过来,是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出来后,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135.8毫克,属于深度醉酒。当时他的一位朋友也赶至现场,对他说了事故实情。孙伟铭当时一阵呆滞,全身颤抖,脸色发白。当交警对其宣读刑拘决定后,他彻底崩溃,面对媒体说了一句让人不知所云的话:“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这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受损最重的是有五名乘客的川AUZ872长安奔奔,车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在送往空军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重伤,至今仍躺在病床上。

12月25日,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作出了批捕决定。2009年4月1日,成都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2009年5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23日作出一审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检方及比亚迪车主指控孙伟铭肇事逃逸这一细节,孙伟铭在法庭上作证时辩称,在与长安奔奔相撞前,他并不知道已经和比亚迪发生追尾事故,也没有逃逸行为,最终,法院一审没有认定孙伟铭肇事逃逸罪名。

他的“醉驾”撞上了死刑

七个月过去了,52岁的代玉秀仍神志不清。七个月前,她在一场惨烈的车祸遭受重伤并生还。尽管如此,代玉秀的丈夫韩常进仍对肇事者孙伟铭抱有宽恕之心,“相信他是做错事,但没有恶意”。

2009年7月23日,孙伟铭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死刑,这样的结果让代的家人感到“很意外,心情很复杂”。

另两位车祸中父母双亡的孤儿,则在宣判前向法庭写了要求严惩凶手的请求书,并在宣判后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死刑也许是对父母最好的告慰与交代。”但孙伟铭当庭表示要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这一判决也引发了赞成派与反对派的激烈争论。交通肇事案的定罪量刑问题,继杭州飙车案后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惨烈车祸

这是一起4人死亡1人重伤的惨烈车祸。2008年12月14日中午,两场八十寿宴在成都两地举行。下午5点左右,参加完寿宴的张景全夫妇开着一辆 “长安奔奔”车载着金亚民夫妇以及朋友代玉秀一起回家。而此前,同样在参加完一位长辈的寿宴后,喝了酒的孙伟铭坚持驾车送父母去火车北站返渝。事发后,父亲孙林告诉交警,自己曾询问儿子能否开车,孙伟铭表示,没事,喝得不多。

孙伟铭开的是他当年5月购置不久的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平常由驾驶员游川艺替他开车。29岁的孙伟铭出身贫寒,父亲孙林是重庆铁路局的一名路基工。孙伟铭在大学毕业后成为了一家IT公司的营销高管。

事发后,曾为孙伟铭开车的游川艺向法庭证实,他在2008年7月离职时,孙伟铭已学会了驾车,并“自认为很有天赋”,但孙一直没有时间去考驾照。

事发当日,孙伟铭用别克车送父母到火车站后。孙的父亲孙林曾说,开慢一点,注意安全。孙伟铭回答:好的。

然而,从火车站前往龙泉驿途中,孙伟铭的车速却越来越快,其间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了追尾,但孙并没因此停车而是继续行驶。这成为了检方认定他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重要情节:肇事逃逸。

此后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已呈“S”型行驶,最终越过双实线,与停靠在路边正等红灯的张景全驾驶的“长安奔奔”等四辆车发生撞击。载有五人自重1.3 吨的奔奔车在遭受猛烈撞击后“飞”进了路边的绿化带,车上的张景全夫妇和金亚民夫妇先后死亡,副驾位置的代玉秀身受重伤。事后鉴定,孙驾驶的别克车在撞击瞬间的速度为134~138km/h,而事故路段限速为60km/h。

头部受伤的孙伟铭也被送往医院,随后赶到的交警对其进行乙醇检验发现,孙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135.8mg/100ml,超过了标准值80mg,属于醉酒驾车。

然而,孙伟铭对于伤害后果却完全茫然无知。据当时在场的记者描述,孙的“意识很模糊,言行也很鲁莽”,“手搭在交警肩头”甚至上厕所时主动靠近他人,询问“我到底出了什么事”。

在接受警方多次讯问时,孙仍然意识不清,对于肇事过程记忆一片空白,甚至不记得送过父母去火车站,只知道撞了车,还担心“父母在车上”。

至今,孙伟铭依然对整个肇事过程严重失忆,无法提供关于此次车祸完整清晰的信息和细节。以至于这起车祸究竟如何发生的,至今不得而知。

但一个被忽视的细节是,多位现场目击证人在笔录中曾向警方证实,事发后,从车上下来,“茫然无知”的孙伟铭目睹事故现场有人伤亡,立刻喊道:“有人受伤了,快打120,快救人。”

“引发公愤”

事发后,这起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速驾驶导致四死一伤的惨烈车祸震惊成都。媒体随后披露,孙伟铭的别克车在购买后的半年里存在10次交通违法纪录,包括4次闯红灯、4次占用专用车道、2次违法超速,“劣迹斑斑”。

同时媒体报道,孙还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询问受害者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在公司小区停车过程中,这辆别克车也“不是乱停就是擦挂”,并且孙脾气暴躁,与物管多次发生争执。

这些情况,与受害者家属的悲愤、伤痛形成强烈的对比,激发了人们的愤怒。至此,在公众印象中,孙伟铭成为了一个飞扬跋扈、蔑视社会规则的“社会败类”和“马路杀手”。一家媒体报道称“网友热议量刑,众口建议严惩”。

而就在媒体对孙伟铭进行“口诛笔伐”之时,范小琼女士却在孤独地寻找媒体试图反映“孙伟铭的人品并没有报道的那么坏”,但却为当时的媒体所“屏蔽”。

原来,从2006年开始,孙伟铭曾资助过范小琼的孩子林芳,此前他们并不相识。孙伟铭每月资助林芳一百元,直到其姐大学毕业后工作,才在范小琼的坚持下停止了资助。

对于媒体的报道,司机游川艺解释,部分违章纪录其实是自己开车时所致,孙开车还是很小心的,违章也只是占用公交车道和凌晨时在郊区闯过红灯。而小区的一次乱停放和一次擦挂则是因为孙的停车技术“没过关,可能老停不好”。

但当时,这些声音并未进入媒体的视野。最初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的孙伟铭,也在后来被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式逮捕。

无力赔偿伤者哀

2009年7月23日,开庭宣判前,两位因车祸失去双亲的受害者金宇航和张志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要求严惩凶手孙伟铭的请求书。

在事发后,失去双亲的金宇航和张志宇都经历了异常痛苦的状态。金宇航被亲友接到大姨家居住,其外婆在获知消息后瘫痪在床,神志不清;略为年长的张志宇经常独自暗夜啜泣。重伤者代玉秀的儿子韩思杰,看着已判若两人的母亲,也在记者面前悲伤难抑。

而这起车祸需要的巨额赔付也让孙伟铭的家人陷入了极度窘迫。事发至今,孙伟铭的父亲孙林只向三家受害者一共拿出了十万四千元,其中五万还是孙伟铭以前公司借予,另有五万亦是东凑西借的。

金家和张家曾于事故发生后请律师对孙伟铭家境作了调查,发现孙伟铭只有成都一处按揭房产,孙家“经济状况也不好”。

变卖孙伟铭在成都的按揭房产曾是双方的希望。其间孙林曾与多人商谈房产买卖,并签订合同,但最后并未成交。更糟的是,由于孙没有驾照,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也拒绝赔付。

重伤者代玉秀的治疗费用无法动用社保。“社保局说应该肇事方负担。”代的丈夫韩常进说。高额治疗费已让韩家不堪重负。

在看守所里悔恨不已的孙伟铭开庭前后曾给受害方写来了两封道歉信。信中,孙伟铭不停忏悔,祈求受害方能宽恕自己,不要逼迫他父母卖掉重庆最后的栖身之所来为自己偿债。“我对不起我的父母,我若是还逼迫父母举家借债,同我一起受难,其行为无异吸食他们骨髓,畜生不如,天理难容!”他寄望能在有期徒刑刑满后,以余生来赎罪。

然而他流露的对父母的愧疚反而激怒了受害的三个家庭:“那给我们造成的伤害呢?”

于是,在宣判前一周,金宇航和张志宇向法院递交了严惩凶手的请求书。理由是,孙伟铭对自己的过错未能有彻底的反省,亦未积极赔偿。

但韩思杰没有签字。他和父亲韩常进的态度显得较为宽容:“由法院判吧,我们不拉他,也不会推他。”

但法院最终的死刑判决还是让他们意外。张志宇在听到死刑时泪流满面:“这是对我父母最好的告慰,我内心终于可以平静了。”而金宇航相信,“严惩请求书还是起了一点作用”。

死刑争议

在5月23日孙伟铭一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两种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即孙伟铭肇事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检方认为,孙伟铭的车在追尾前没有闯红灯也没有超速,但追尾后加速逃逸,说明孙是经过思考后作出的选择,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又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孙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无视他人生命,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而孙伟铭的辩护律师辩称,孙伟铭对追尾没有任何记忆,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当时他有主观逃逸的恶意,故而只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受害方误解“辩护律师觉得人死少了”,律师陈红和施俊英遭到了他们的“围攻”,不得不在法警的保护下离开法院。

2009年7月23日,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孙伟铭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执照,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能力……仍然长期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漠视。且被告人孙伟铭在应当知道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跨过不能超越的双实线,会危害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但仍放任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已不属“过失”;法院认为,这起车祸所造成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是孙伟铭故意所致,因此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死刑。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孙伟铭的两名辩护律师表示强烈反对。律师施俊英认为,判决中涉嫌有罪推定:“不能从他违章行为的故意,推论到他主观心态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故意。”施俊英认为,孙伟铭的肇事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他认为,判决书从孙伟铭无证驾驶、多次违章推论出孙伟铭漠视他人生命,也是不能成立的。

孙的两位律师认为,孙的行为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在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强烈的争议。该不该判死刑成为了成都街头巷议的热门话题。网上一些论坛甚至组织了上万网友进行辩论。

成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五位律师上书最高法院称,称量刑明显过重,结果另一家律师事务所有五位律师发帖反驳,向前述律师邀战辩论。

在一家媒体内部,记者也分为两派,争执不下。有意思的是,女性大多对判决结果持赞同态度,而男性却明确反对。

一些法院判决期望达到的“警示”效果也开始显现。一位私家车主跟南方周末记者说,中午有人敬酒,他坚决没有喝,“不能喝,要判死刑的”。

一审判决书中内容有误,怎么办

一审判决书中内容有误,怎么办

一审判决书中内容有误,如果只是错别字等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错误,可以向法院说明,请求补正。如果是关乎权利义务的内容,一方当事人不满,认为判决书中有错误,只能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没有别的办法,一审法院也不能修改。

一审判决书多久下达

一审案件简易程式三个月内审结 普通程式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均是从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审限。一般一审审理完毕 法院不忙很快会下裁决书的

一审判决书找不到被告人怎么办?

您好,中国快律为您解答。由法院公告送达。被告在公告期满后仍不出现,且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希望能帮助到您。

关继元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受贿案件法院判决后,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刑事判决书。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书丢失怎么办

按你说的情况,如果你的一审判决已经丢失,你可以与一审法官进行联络,到法院影印一份,经过法院的盖章,效力与原件是一样的。

求孙伟铭案一审判决书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由于孙伟铭案进行了二审,也就说明一审判决书没有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书一般是不会上载到法院网站的。

下面,我把孙伟铭案的二审判决书给你贴下来,你可以看一下:

全文如下:

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阶人民法院对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公开宣判,作出了(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2009)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孙伟铭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阶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王莉、王敏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杰、陈红到庭参加诉讼。

四川省高阶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在未取得合法驾驶的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词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铭驾驶川A43K66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东路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向行驶川A9T332比亚迪轿车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乘”路段违章超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川AVD241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发生碰撞擦刮,致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张景全及尹国辉夫妇、金亚民及张成秀夫妇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交通警察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委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综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孙伟铭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及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检查意见,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四川省高阶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遗漏的问题。经审查,辩护人出示的视讯资料及相关分析说明不能确认孙伟铭所驾车辆在案发前与白色微型车发生过擦刮,也没有白色车车主的报案及相关痕迹勘验,确认该情节的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孙伟铭无证、醉酒、高速危险行驶、在不具备通行条件下强行通过时车辆失去控制引发车祸的直接原因,与其驾驶车辆是否与白色车发生擦刮没有因果关系。对辩护人出示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相应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出示的孙伟铭所在工作单位及同事、朋友、其资助物件的证明和证言。经审查,该组证据证明了孙伟铭案发前的生活、工作状况,但与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关,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孙伟铭所驾车辆与比亚迪汽车追尾的证据间存在矛盾和瑕疵问题。经审查,证人刘小红(比亚迪汽车驾驶员)的几次证言间确实存在细节上的差异,但不能据此否定其证明的被追尾撞击的基本事实,且该项事实的认定证据还有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痕迹检验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在比亚迪汽车被撞部位也查见孙伟铭所驾别克车号牌痕迹,足以认定。

(四)关于孙伟铭行为的定罪。检方主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方主张构成交通肇事罪。经审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从本案事实及证据证明的情况看,上诉人孙伟铭购置汽车后,未经正规驾驶培训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众所周知,汽车作为现代交通运输工具,其使社会受益的同时,由于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又易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国家历来对车辆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孙伟铭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安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国家的规定,仍漠视社会公众和重大财产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持续违章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胁公众安全。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违章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事实表明,孙伟铭对其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其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其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辩护人所提孙伟铭在犯罪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意见,不能成立。

(五)关于对孙伟铭的量刑。上诉人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

综上,四川省高阶人民法院认为,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孙伟铭所提不是故意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孙伟铭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事实遗漏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且所提情节与本案事实及定性没有关联,不予采纳。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有真诚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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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珍受贿一审判决书

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判决需要到做出判决的法院查询。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网际网路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网际网路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网际网路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阶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court.gov./zgcpw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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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从签字开始算吗

一审判决做出后,对于任何一个当事人来讲,都存在一个上诉期,自送到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上诉期,没有提起上诉的,丧失上诉的权利。

另外,一审判决后,最后一个领取判决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满,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则发生法律效力。就可以申请执行了。

如果有人在上诉期内上诉,则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继续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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