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审定第一种业网和品种审定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5-11 11:26:0340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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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八条 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在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初审工作。各审定小组由7-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第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第十一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审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四)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金生物安全证书。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第四章 品种试验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金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第十六条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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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审定有何特点?

农作物品种审定具有下列特点:

(1)品种审定的对象必须是农作物新品种。品种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包括新选育的和新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其“新”一是在时间上过去没有这个农作物品种,二是在空间上在本行政区域内也从未有过此农作物品种。

(2)品种审定由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品种审定由专业机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其中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品种审定只能由国家和省级审定,省级以下没有审定权限。虽然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初审工作,但这种地市级的审定权限仍是省级权限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并且初审也不是最终审定。

(3)品种审定的依据是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之结果。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是品种审定的重要内容,是对品种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其中品种区域试验主要是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的过程。

(4)品种审定的目的是评价新品种的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品种审定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品种审定机构对新选育出或引进品种的特征特性、经济价值和适宜的栽培地区范围、栽培技术等进行总结评价,对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保护种子使用者买到优质适用的种子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品种审定的审定程序如何进行?

审定程序分初审和审定两步:

(1)初审。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审。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小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小组组长)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2)审定。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什么是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是对新育成和新引进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审查评定其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的活动。其中,区域试验是将新选育出或者新引进的品种在自然条件、耕作水平大体相同的区域内的若干试验点上,对其丰产性、抗逆性、适应性、生育期以及其他经济性状进行签定,从中选出优秀者参加生产试验。生产试验是将区试中表现优良的品种,在其最适宜区域的当地生产条件下大面积试验,进一步验证品种丰产性、抗逆性、适应性、生育期以及其他经济性状,并总结配套的栽培技术。

品种审定的品种试验程序如何进行?

对于受理的品种审定申请,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对申请品种进行实质审查。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米2,不大于3000米2,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品种试验的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进行品种审定有什么作用?

对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审定,具有下列作用:

(1)可以保证所推广的新品种较已在生产上主要应用的当家品种具有较高的增产潜力,或在其他方面的表现不低于已在生产上推广的主要当家品种,但至少可以在一个方面具有优点。

(2)通过审定的新品种,实际上表明了该品种已经选育成功,可以推广应用。审定通过的品种,表明其在生产上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可以在生产中直接推广使用。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则表明其性状还不能超过现有的当家品种,或在生产中可能还具有潜在风险,不能在生产中推广。

(3)通过审定的品种,表明该品种与现有品种比较有其新颖之处,可以申请品种权。在实行品种权保护的条件下,可以使育种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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