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种类以及备用信用证和保函区别

法律专业教练陈小天2023-12-22 10:42:4927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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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种类

一、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 指凭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些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信用证,也属于光票信用证。

二、 根据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信用证开出后,在有效期内未经卖方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银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可撤销信用证 指开证银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

三、信用证按照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分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外一个银行保证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 指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有利,一般只能在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基础上加以保兑;不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风险较大,但一般它由资信商的银行开出,因而其信用度也较高。

四、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商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在国际上使用最多。

远期信用证 指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先办理承兑,到汇票规定期限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指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五、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和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 指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凡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备用信用证 根据国际商会(ICC)在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500)第二条的规定: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人开出的、以自身的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又称作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或履约信用证(Performance L/C)。

七、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商品贸易活动中,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付款的书面承诺。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十一、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十二、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三、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信用证都分为哪几种形式?

信用证按兑付的方式可以分为5种:BY PAYMENT(即期付款);BY ACCEPTANCE(远期承兑);BY NEGOTIATION(议付);BY DEF PAYMENT(迟期付款);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比较少见的一种")。

BY NEGOTIATION(议付);BY ACCEPTANCE(远期承兑)是要汇票的,好处是除了信用证惯例的约束还受所在国的票据法保护。

BY PAYMENT(即期付款);BY DEF PAYMENT(迟期付款);是不要汇票的,欧洲国家多采用,因为有汇票的话一些国家要征收印花税。

当然这些信用证有效地点,付款责任也有区别,但是汇票的主要差别就是以上的了。

看要不要汇票一般看信用证种类就OK ,当然信用证中有专门的条款说明要不要汇票,就是;

42aDRAWEE(汇票付款人);

42CDRAFTS AT。。。(汇票付款日期);

有以上条款就是要汇票了。

扩展资料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信用证的种类以及备用信用证和保函区别

中行国内信用证支持哪些种类?

国内信用证主要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可议付延期付款等三种类型。一切信用证均需明确表示它适用的种类。

除客户有特殊要求,开证行原则上应优先开立在开证行到期交单的付款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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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种类、用途?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主要单据,如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凭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信用证。

由于不附货运单据,出口商可在货物装船取得提单以前,就开出汇票,请求银行议付。因此,光票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

但是有的出口商与进口商关系比较密切,先将货运单据按信用证规定寄给进口商,方便进口商提货,然后凭光票向进口商收款。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

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时,若通知行于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比较广泛。

三、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各款规定的汇票、单据,履行付款。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ED BANK)。

四,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可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能是可撤销信用证。

扩展资料: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包含的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三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

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有效期是外贸企业到银行交单议付的时间,不是以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

在外贸业务中,信用证是比较新颖的一种结算方式,而信用证有效期是作为议付的一个时间,因此需要外贸企业了解,以便有利的进行外贸业务。

参考资料: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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