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和债权法
这篇债权法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债权法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众乐多普法为你加油!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
中文名
债权法
又称
债法
作用
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
类型
法律
快速
导航
定义
区别
法条
介绍
债权法可分为形式上的债权法和实质上的债权法。形式上的债权法,仅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实质上的债权法,除上述之外,还包括有关债事的单行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一切债的法律规范。
债法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财产权,二是债权关系。前者为财产关系的静态,后者为财产关系的动态。商品关系作为一种交换关系,是民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债权法不仅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而且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保障。同时,商品经济孕育了债法,使债法包含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但债法不简单地等同于商品交换的规则,因为,商品交换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财产让度,而财产让度除商品交换外,在其他社会领域也同样存在,如当发生债权损害赔偿,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时,亦发生债的关系与财产让度。所以,债法是关于财产让度或者说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反映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其他领域的财产流转关系。
相关书籍
我们知道,民法以人身关系法与财产关系法为其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在财产关系法中,又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物权法虽仍旧有其重要地位,但债权法的重要性已超过物权法。物权法的重心在于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法的重心仍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意在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在现代社会,工商业高度发达,财产的流转利用,已成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而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有赖于债的关系;财产的保护,也有赖于债权法制度。现代法对财产的关注,已“从归属到利用”即已由物权移向了债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也已由物权行为移向债权行为。这种社会经济的实现,要求法律调整和保护的重心,从财产的“静的安全”移向财产的“动的安全”。在近现代各国法律制度的进展历史中,债法的发展占重要地位。
定义
什么是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何权利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应该如何认定?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存在单独的债权法,只有物权法,按照我国立法趋势也不会颁布。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民法总则》,将来有关民法的分则内容都会被统一编纂到民法典中。【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对于债权法有哪些适用的地方
一、债权法有哪些适用的地方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 可以随时向 债权人 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二、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可采用的方式担保 债务 履行有: 1、保 证人 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 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 抵押 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 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我国法律对于债权法的定义,都是与债类有关,在生活中很多人其实不知道有些事件的解决是需要债权法的,法律会将一些案件中的主对象作为债的一种形式,而债权法适用的地方是有很多的。这也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对象了,不过还是询问 律师 会比较好。
求一篇500字的债法学习心得
债权法是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权法有形式债权法和实质债权法的区别。单就债和责任之间的关系来说,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有着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从债务和责任分离的角度看,债务仍然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和存在,但是原本不存在债务关系的主体之间,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责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而,原债务人不再对债权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本文结合所学习的《债权法》探讨债与责任分离理论的发展与实践。
根据我国《债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履行分为债务承担与履行负担。此外,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平衡债权人及债务人或者有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原则,也是我们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在这方面,我国民法在制度方面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结合对以往本国实践的经验总结,创立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即主要由债的保全制度,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的保护体系。
根据《债权法》,传统的借款人,贷款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属第二性的还款责任),只承担第二性的还款责任 ---- 即只有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债权债务关系与还款责任相分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该第三人并不一定是该债务的担保人)以自己的名义求偿,也可以直接请求执行。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但还款责任转由第三方承担,原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还款责任,以更加便利的促使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那么还款责任转由第三方承担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呢,我们认为,这是符合《债权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区别,所有权是物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所有权是对事权,债权是对人权。
在现代社会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合同的成立、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的交付三者在时间上常以不-致的形态出现,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现实性被越来越多的交易者所认识到。这个问题之所以作,为风险负担制度的重中之重,是由于其直接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当事人可以对风险的负担实现作出明确的约定即"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法律就应当对此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所以不仅各国国内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则更加详细。
从我国立法的现状来看, 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已经比较完备, 该法的总则部分已经体系化, 且内容非常充实。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 我国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是科学和合理的。可以说, 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 对合同法的体系架构和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已经非常熟知, 潜移默化中形成了具有高度共识的规范体例和知识布局, 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宝贵经验。为了尽可能地降低立法和司法成本, 保持法律的安定性, 即使将来我国的民法典构建了债法总则, 也不应当对合同法总则作大幅调整, 原则上应当保持合同法总则既有的制度和规则。当然, 在同时规定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情形下, 也应当合理处理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之间的关系并妥当地协调两者的规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