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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丧偶儿媳不是《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通常情况下不能继承公婆遗产。

但是,《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你继母对你爷爷奶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但需要指出的时,继承遗产必须是在你爷爷奶奶去世后,才能进行,他们在世时,继承尚未开始,无权在他们生前分你爷爷奶奶的家产。

1、《继承法》是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第十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林某与谢某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2民终5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北京市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我的举证能够证明我与林某1系父子关系;2、一审判决将DNA鉴定作为证明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谢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上诉人的上诉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2、上诉人一审起诉的案由系物权确认纠纷并非继承纠纷,本案不应直接确认上诉人的继承权问题,其上诉请求超出审理范围,应予驳回;3、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林某1与安某之子,亲子关系唯一可信依据系DNA亲子鉴定,亲缘关系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上诉人与林某1不具有亲子关系已经过生效法院判决确认;4、切片不是诉讼证据,其损毁也非恶意,上诉人在林某1住院期间完全可以进行DNA鉴定但其并未进行鉴定;5、林某1去世前从未表示过有子女,在去世时,也未留下任何有儿子的遗嘱,说明林某没有儿子,应当尊重死者意愿。

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林某1去世后遗留有孔雀图及坛瓶为林某、谢某共有;2、谢某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某系案外人安某之子。林某曾用名张某、马某。谢某与林某1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24日,林某1死亡。

庭审中,林某称其系林某1之子,对此林某提供如下证据:1、2010年11月1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做出公证书,其上载明:“……申请人谢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林某1的遗产,于2010年11月1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现查明如下事实:一、被继承人林某1于2010年10月24日死亡。二、被继承人林某1生前结过一次婚,配偶系谢某,二人未生育子女。谢某在与被继承人林某1结婚前曾有过一次婚姻,谢某与其第一任配偶王某生育了三个子女:王某1、王某2、王某3,谢某与王某于1975年10月22日离婚。谢某与被继承人林某1结婚时,谢某与前夫生育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未与被继承人林某1形成扶养关系。三、被继承人林某1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四、申请人确认被继承人林某1生前无遗嘱,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五、登记在林某名下有位于北京市×××3号幢号为1、2、3、4的平房十间(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号),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证据材料表明:上述房产系于被继承人林某1与其配偶谢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故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林某1与配偶谢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属于林某1的遗产。六、现谢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林某1的上述遗产。依据以上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位于北京市×××3号幢号为1、2、3、4的平房十间(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号)系被继承人林某1与配偶谢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属于林某1的遗产,依法应由林某1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林某1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林某1终生未生育子女,其继子女均未与其形成扶养关系,故被继承人林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谢某一人继承”。后谢某取得北京市×××3号幢号为1、2、3、4的平房十间的所有权。林某提供该份公证用以证明谢某采用欺诈方式骗取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谢某对林某提供的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份公证书所涉及的北京市×××3号房产案件已经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故该公证书与本案无关。2、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份鉴定意见书委托人为马某,委托事项为信件物证图像同一性鉴定,检材为落款日期为2010年10月12日署名“林某1”和手写字迹、内容涉及财产处分的私信复印件2张,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为2010年10月12日署名“林某1”和手写字迹、内容涉及财产处分的私信第三自然段至以后部分是模仿字迹,不是林某1本人所写。谢某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真实性不予认可,鉴定委托人是林某个人,证明力不足,送检材料是林某1私信复印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林某没有林某1手写的其他书面相关材料,不能证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3、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份鉴定意见书委托方为林某2,委托鉴定事项为DNA亲缘鉴定(是否为同一父系),鉴定意见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排除林某与马某具有同一父亲亲缘关系。林某提供该份证据证明林某与林某1大哥之子林某2经鉴定为同一父系的亲缘关系。谢某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该份鉴定意见书不足以证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4、林某1与林某的照片。证明林某与林某1的生理特征比较相像,林某系林某1之子。谢某对此认为照片的取得来源是林某自谢某处窃取,且照片本身不能证明亲子关系。5、照片两张,内容为林某、林某1及古董收藏家在林某1家中鉴赏文物。谢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对来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林某主张确认的标的物不能证明为林某1所有。6、照片三张,分别为林某之母与林某1的合影、林某1的照片、林某之母安某在林某1之父林某1家中四合院的照片,用以证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谢某对照片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均不认可。7、林某1在北京中关村医院及北京宣武医院的病历材料,证明林某1死亡前曾进行过病理切片检查,谢某将病理切片取走后销毁。谢某提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认定宣武医院没有林某1的病理切片,谢某确曾向北京中关村医院借取过林某1的病理切片准备去解放军307医院进行检查,但林某1表示相信宣武医院,不同意转院进行治疗,故谢某将借取的林某1病理切片交予其本人保管,林某1后将该病理切片不慎毁损。8、北京市公安局交道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林某的曾用名及真实出生日期为1957年1月21日。谢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信与户籍档案信息不符。9、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证明林某与之母安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谢某认为该份鉴定系林某单方委托,不具有公信力,林某系在安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林某应该提供与安某、马某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证据。9、林某1全家合影、林某1与大姐、大姐夫的合影、林某3与林某1的合影、林某3与大姐、林某1的合影、林某1与众亲属的合影、林某1与母亲谢某、侄子林某2的合影,林某提供上述照片证明只有家中亲属才能存有上述照片,其中有一部分是林某1交予林某,所以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谢某对照片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均不认可。10、胡某出具的证明,证明知晓林某1与安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林某由于历史原因改姓的情况。谢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系由个人书写,没有出庭参与质证,不符合证据规则。11、刘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某知晓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谢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系由个人书写,没有出庭参与质证,不符合证据规则。12、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周某写给民革中央主席的信件,证明周某知晓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谢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证明系由个人书写,且不是给法院书写,亲子关系不能通过证人证言确定。13、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1989年的户籍资料保管不全,已经无法查询。谢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生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原一审程序中,林某申请对林某1与林某之间是否为父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后法院按照鉴定机关的要求及林某的申请依法向林某1生前曾治疗过的中关村医院及宣武医院调取相关病历及病理切片。经法院向中关村医院调查,中关村医院回复林某1未在其医院住院,仅是门诊治疗,故没有病历;林某1曾在其医院做过支气管镜检查,其医院留有病理切片及腊块,但林某1家属谢某于2010年7月27日将该病理切片及腊块借走,至今未予归还。经法院向宣武医院调查,宣武医院向法院提供了林某1的相关住院病历,但称住院病历中未有病理报告,故其医院并没有林某1相关病理材料。后谢某向法院陈述如下内容:“林某1的肺部病理切片于2010年6月25日经气管镜手术取得,并经蜡封、染色处理。在中关村医院确诊后经抗炎治疗效果不佳。后转至宣武医院治疗。第一次化疗后,由于导致白细胞下降太快,在出院随诊期间,谢某于2007年7月27日向中关村医院借取切片拟去307医院作靶向治疗,但林某1得知情况后表示,宣武医院已经给换了新的抗炎药并拒绝再作靶向治疗,同时将切片收起来放在其包里。2010年8月3日左右,谢某向林某1要切片想还回去,但林某1称其将切片搁包里时让药瓶给挤碎,扔了。上述切片和切片遭到损坏的时间发生在2010年8月初之前,当时林某1健在,切片本身并不是法律上的证据,谢某对此无任何责任”。由于目前没有符合鉴定机构要求的林某的病理切片作为此次鉴定的检材,故法院依法终止了鉴定程序,同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虽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系林某1之子。关于林某申请的亲子鉴定,林某虽主张由于谢某借走林某1的病理切片、致使切片损坏、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谢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谢某并非在诉讼期间借走切片,且林某也不能证明切片系在诉讼期间由于谢某的原因损坏,故对于林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林某在诉讼期间提出进行亲缘关系鉴定的申请,由于亲缘关系鉴定并不足以证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的关系,故对该申请,法院不予准予。对于林某、谢某均认可的林某1生前立下的遗嘱,该遗嘱中明确说明诉争房屋由谢某接管。因此,对诉争房屋无论是依据遗嘱继承,还是依据法定继承,在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林某系林某1之子的前提下,林某主张继承林某1遗留的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6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某不服提出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申字第00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马某的申诉请求。

诉讼中,法院向北京中关村医院调取了林某1进行病理检验的病历材料及切片借出的相关记录。

本案中,林某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法院及鉴定机构调取北京中关村医院存放的林某1病理切片的蜡块进行司法鉴定,以便确认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法院与北京中关村医院病理室及医务处取得联系,该院表示林某1病理切片的蜡块存放于该院,法院如进行司法鉴定可以进行调取,但调取时必须有林某1之妻即谢某、林某、法院承办人员、鉴定机构承办人员同时在场办理交接手续。谢某在办理应诉手续时表示同意调取北京中关村医院的蜡块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在调取蜡块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造成鉴定工作停止。经法院与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联系,该鉴定中心答复:1、进行司法鉴定的蜡块面积很小,如进行鉴定可能造成蜡块毁损及灭失。2、所进行鉴定的蜡块由于存在其他化学成分的包裹,故对鉴定结果会有影响。3、由于利用蜡块进行亲子鉴定的技术含量很高,极有可能不能做出肯定性的鉴定意见,只能做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或不能做出鉴定意见。4、关于蜡块所呈现的细微的病理切片组织,如病理切片为癌变组织,故其内部的基因存在变异的可能,对鉴定结果会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该鉴定过程需要林某的生母安某参与。鉴于谢某诉讼过程中在先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情况下后拒绝进行司法鉴定,故法院无法依据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示明双方当事人后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认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本案亲子鉴定的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接受法院委托后,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函,理由为从中关村医院2010年6月30日出具的林某1病理检查结果来看,当时采集的是“少量支气管黏膜组织,”“考虑为分化较差的癌,鳞癌可能性较大,不除外有腺癌及小细胞癌成分”。鉴于法医鉴定使用的STR遗传标记在癌变组织中有较高的变异几率,不宜作为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的样本使用,故此案需要鉴定的检材超出了我所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故不予受理此案。林某收到该不予受理函后要求法院继续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的亲子鉴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上述事实,有及林某、谢某陈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626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申字第00839号民事裁定书、照片、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书、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林某1在北京中关村医院及北京宣武医院的病历材料、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交道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两份、胡某出具的证明、周某书写的信件、刘某出具的证明、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予受理函、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林某虽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系林某1之子。关于林某申请的亲子鉴定,鉴定机构以蜡块样本不能进行鉴定为由向法院出示了不予受理鉴定函件,由于无法得出亲子鉴定结论,故不能认定,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林某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共有的前提为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在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林某系林某1之子的前提下,林某主张确认林某1去世后遗留有孔雀图及坛瓶为林某、谢某共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庭审过程中,林某称除上诉状中其对事实提出的异议以外,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林某上诉主张的孔雀图和坛瓶其实是一个印有孔雀图的坛瓶,是林某1去世后留下的。对此,谢某表示不予认可,谢某称林某1去世后家里确实有一个瓶子,但不是林某主张的坛瓶,林某主张的坛瓶是他人寄放在家中的,现在已经被取走。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某主张享有林某1去世后遗留孔雀图及坛瓶的相应份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林某上诉称林某1与其系父子关系,对此,经本院核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5096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由于没有符合鉴定机构要求的林某的病理切片作为检材,无法启动鉴定程序,且林某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林某系林某1之子,故对于林某主张继承林某1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6264号民事判决书对前述判决予以维持。林某不服提起申诉,最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申字第00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案中,林某再次要求对林某1与其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以蜡块样本不能进行鉴定为由向法院出示了不予受理鉴定函件,无法得出亲子鉴定结论。且林某虽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完整、明确的证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亦不能明确其诉请的孔雀图及坛瓶存在。综上,林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林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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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海律师地址

分类: 地区 上海

问题描述:

上海的律师所在地址,越多越好,名律师请注名.谢谢大家.

解析:

名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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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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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yuecheng

主任: 岳雪飞

专职律师: 龚繁荣 刘 凌 于路宁 岳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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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905室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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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主任: 武民英

专职律师: 陈 广 杜继锋 蒋云芸 李明良 李 娜 沈宏山 王雨微 武民英 邢 恳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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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肖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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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延安西路728号3楼F座 邮编: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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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何海东

专职律师: 陈 冉 仇亚娟 杜承彪 何海东 林 武 王克健 *** 赵臻卿

*** 律师: 王 欢 谢可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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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主任: 蓝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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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 陆家嘴东路161号1909-1911室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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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王洪宇

专职律师: 陈 歆 段 潇 费 军 谈 杰 汪 敏 王灿明 王洪宇 徐剑锋 朱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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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地址: 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3106室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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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刘维

专职律师: 蔡蓓蓓 陈毅敏 陈宗山 戴 华 丁 勇 杜晓堂 方 杰 方祥勇 费华平 龚力尔

管建军 胡伟忠 黄 胜 黄 颖 蒋玉娇 赖 飞 乐 园 李 辰 李定基 李 强

梁立新 廖筱云 林 琳 林雅娜 刘 放 刘 维 刘潇江 刘晓海 路少红 吕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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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航 宣伟华 杨 楠 杨尧森 于炳光 余 蕾 俞 文 张江敏 张兰田 张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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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陈 爽 方 恒 黄贞凤 王海峰 张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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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袁季雨

专职律师: 陈 俊 高晓勤 郭军辉 韩惠虓 江 皓 林 雯 凌 敏 刘振颖 栾其文 钱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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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雷 梅益峰 蒙振华 沈 浓 施颖宇 宋濂溥 孙 维 王培强 夏亦凉 尹智育

袁俊杰 张晓璐 周 俊 祝文龙 宗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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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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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龚磊磊

专职律师: 蔡翠娥 程静娟 杜美娟 龚磊磊 佘荣森 颜万斌 周 敏 庄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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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胡光

专职律师: 陈东星 陈良珏 程家茂 狄朝平 顾海涛 侯 宁 胡 光 黄海英 江 萍 孔焕志

刘亚玮 王志刚 吴 炜 徐国建 徐 军 许江晖 张海晓 张明杰 张雪娇 张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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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沈国强

专职律师: 陈 方 顾峥嵘 金 杰 李家騄 刘 斌 沈国强 唐青斐 杨天荣 张渝生 周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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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从菊 唐海林 陶怀龙 汪贻江 王良化 王瑞麟 邬烈迅 吴志宏 肖万华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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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网站:

主任: 胡钦福

专职律师: 胡钦福 吴炳根 赵希立

*** 律师:

名称: 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 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2302室 邮编:200040

电话: ***********

网站:

主任: 黄可磊

专职律师: 黄可磊 李鸿翱 李亚慧 李钰君 倪凌华 潘富宝 乔 涌 吴润民 吴一恺 朱 成

朱海婴 朱 品

*** 律师: 吴国庆 吴国英

名称: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地址: 金陵西路28号4楼北侧 邮编:200021

电话: ***********

网站: sietlo

主任: 杨钢

专职律师: 范海鹰 李 沧 李国权 林芳芳 刘晓红 吕振萱 许新根 杨 钢 杨康荪 周喆人

*** 律师: 孙 菁

名称: 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宁路1515号乙楼302室 邮编:200051

电话: ***********

网站: haixialaw

主任: 项黎

专职律师: 孙幼绛 王毓鸣 项 黎

*** 律师:

名称: 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

地址: 瑞金南路1号海兴广场6B 邮编:200023

电话: ***********

网站: peacelawyer/

主任: 郭惠明

专职律师: 郭惠明 金立志 梁志强 卫 葱 袁 杰

*** 律师: 李 峰 张永彬

名称: 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 瑞金南路1号海兴广场30楼C D座 邮编:200023

电话: ***********

网站:

主任: 鲍培伦

专职律师: 鲍培伦 陈 鲲 陈敏涛 丁树新 耿士成 胡国强 宋文莘 詹耀华 张继昌 张 宇

朱永明

*** 律师:

名称: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地址: 淮海中路1285弄8号 邮编:200031

电话: ***********

网站: no1lawoffice

主任: 戴作隽

专职律师: 陈 珏 陈昆柏 戴作隽 傅 霞 傅耀萍 顾韩君 郭 瑾 郭钦福 姜云宝 蒋光学

林国材 林建华 刘建巍 陆 蕾 吕 毅 孟 进 潘涛林 钱文豪 沈龙宝 宋文明

王利民 王乾恩 邬震中 吴宝琛 吴永涛 徐少云 杨惠敏 叶孙安 曾维鸿 张伟民

周荣华

*** 律师: 于 川

名称: 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

地址: 新闸路1716号403室 邮编:200040

电话: ***********

网站:

主任: 肖建平

专职律师: 陈巍峰 方莉蓉 牛来惠 汪大鼎 王文清 吴帆翔 肖建平 杨亚津 俞立抗 周士妹

*** 律师: 朱德炎

名称: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地址: 铜仁路258号金座3楼九安广场 邮编:200040

电话: ***********

网站:

主任: 朱树英

专职律师: 曹文衔 曹晓风 陈连生 陈应春 韩蓓蓓 胡宏辉 贾 健 揭海燕 金 莉 鞠 恒

李 晨 马 骏 孟维江 莫 非 彭 莎 商 瑜 邵万权 史德保 宋安成 陶 靖

田 原 王 俊 魏建华 魏康寿 魏 来 张伟清 张 翊 张 悦 张正勤 章丽丽

赵 萍 郑岐山 钟景勇 朱树英 朱月英 朱云燕 邹 菁

*** 律师: 陈毅俊 何卫东

名称: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地址: 延安中路1111号延安饭店217-223号 邮编:200040

电话: ***********

网站:

主任: 王国忠

专职律师: 陈学群 董增祥 高连富 顾忠华 韩海鸣 蒋楚明 来 岚 李小霞 刘宁书 马高楼

潘荣丽 王丁根 王国忠 谢永建 叶 鸣 余 杨 张 奕 周文骏 邹 杰

*** 律师: 倪才龙

名称: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地址: 愚园路168号环球世界大厦18及21层 邮编:200040

电话: ***********

网站: jinmao jinmao

主任: 李志强

专职律师: 陈 婷 陈泽政 陈峥宇 陈志清 仇卫新 丁伟晓 顾金其 韩春燕 韩德科 郝素洁

何永哲 贺建芬 胡元琛 李爱欣 李敏峰 李志强 凌秀峰 刘 东 刘申荣 刘卫真

罗建民 毛慧刚 茅国伟 潘伯卫 潘燕飞 浦 洪 钱晔文 邱晓岚 阮国英 邵元超

沈 琴 沈耀刚 史济生 史 军 孙碧歆 孙 铭 孙 蓉 孙 巍 汤 玮 唐济民

唐 颖 陶守钧 王宏良 王建轶 王婉怡 王维众 王武生 王雨原 吴伯庆 谢凌玲

谢 勇 辛立序 杨 坤 虞咏霖 郁志明 袁 杰 袁 青 张 旭 赵 辉 周 荆

周 沁

*** 律师: 陈岱松

名称: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西路1277号国旅大厦501室 邮编:200040

电话: ***********

网站:

主任: 潘峰

专职律师: 方善法 卢 锋 潘 峰 沈心德 颜承禹

*** 律师: 孙育玮

名称: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 徐家汇路550号5B 邮编:200025

电话: ***********

网站: shjunhe

主任: 钱丽萍

专职律师: 蔡微芳 方 超 高婷亭 刘 妍 钱丽萍 魏建平 杨根水 叶志林 张臻文

*** 律师: 洪莉萍 倪正茂

名称: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四川北路2261号3楼B座 邮编:200081

电话: ***********、***********

网站: lgjlawfirm

主任: 徐瑶棋

专职律师: 白素华 陈 铫 董颖芳 顾樱樱 卢卫东 陆 洁 陆进达 王 苇 邬华良 吴钟俊

徐 炯 徐瑶棋 徐忠鹤 杨建军 袁克强 张建生 赵思渊 周爱文 左海英

*** 律师: 杨和文 邹华锋

名称: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 陆家嘴东路166号1405-1410室 邮编:200120

电话: ***********

网站:

主任: 朱洪超

专职律师: 贝政明 曹春华 曹志龙 陈国庆 戴贵明 房 隐 高珏敏 戈 侃 戈 仪 胡晨阳

胡 雪 黄 金 江石萍 江 宪 姜 林 况 皓 李洪祥 李 菁 李 妮 刘炳生

马康年 毛光年 倪建雄 邱国梁 沈 勇 寿如林 汪 丰 王家发 王 竞 邬义虎

吴 盈 熊旭华 徐逸仁 严明洲 杨宝根 杨善芬 于 荣 张国新 张文锋 张晏维

赵 明 赵清凤 朱洪超

*** 律师: 包远寒 陈剑平 樊禄萍 甘宪成 贺 斌 江界华 马仲器 秦宝燕 任荣明 邵坚儿

孙国梁 徐静琳 游依群 于 彤

名称: 上海市润 师事务所

地址: 临平北路60弄6号301室 邮编:200086

电话: ***********

网站:

主任: 丁守明

专职律师: 蔡 磊 陈震华 丁守明 甘熠敏 高树升 李舒华 刘广坤 刘 翔 苏丽情 王颂华

*** 律师: 田先纲

名称: 上海市申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 陕西北路1283弄9号903室 邮编:200060

电话: ***********

网站:

主任: 璩国华

专职律师: 傅炳荣 璩国华 孙建国 谢嘉贤 徐兴华 张 磊

*** 律师:

名称: 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苏州路20号上海大厦1016室 邮编:200080

电话: ***********

网站: sthlawfirm

主任: 张笃为

专职律师: 陈海群 胡豪杰 沈凯媛 施德文 许 杰 许正勇 张笃为 张 由

*** 律师:

名称: 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地址: 胶州路699号B座12楼 邮编:200040

电话: ***********

网站:

主任: 唐德生

专职律师: 鲍荣蓉 曹国华 陈宝根 陈天宝 顾显明 郭 靖 何小敏 胡敏华 胡晓鸣 华均权

黄坚平 金志刚 匡精来 李普临 梁荣镖 卢刚毅 陆 清 潘蕾敏 潘文祥 任金生

盛学军 施林梅 唐德生 陶 森 童玉麟 王国明 王建祖 王 敬 吴培洪 吴增义

夏萃芳 许 伟 姚福昌 张福海 张志文

*** 律师:

名称: 上海市世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 桃江路15号 邮编:200031

电话: *********** ***********

网站: elawfirm

主任: 毛列群

专职律师: 陈 锐 程小芯 戴君侠 丁剑文 董 瑞 陆伟雄 毛列群 潘定春 钱 斐 王 荣

魏旗安 吴明涛 吴向明 夏明亮 夏宇纲 张 雷 赵 平 郑 涓

*** 律师: 季双全 马正红 吴建友

名称: 上海市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 武夷路418弄1号706室(7H) 邮编:200050

电话: ***********

网站:

主任: 陈冠安

专职律师: 陈冠安 江邑定 刘蓓华 徐 毅 虞燕逸

*** 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

地址: 延平路121号21F 邮编:200042

电话: ***********

网站: tonghaolawyer

主任: 蒋德彬

专职律师: 蒋德彬 李书荣 卢守春 陆 建 吴 滨 郑 纬 仲维理

*** 律师: 周卫平

名称: 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

地址: 新闸路1324号 邮编:200040

电话: ***********

网站:

主任: 时国荣

专职律师: 陈先镖 达庆丰 黄 珺 卢安民 罗 成 潘伟勇 邵 明 时国荣 宋子昌 孙建明

孙文浩 王文斌 袁先良 诸兆一

*** 律师:

名称: 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地址: 桂平路435号 邮编:200233

电话: ***********

网站: yipinglaw

主任: 李东辉

专职律师: 陈申军 冯瑞中 李东辉 倪 晔 汪 瑜 王惠香

*** 律师:

名称: 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 徐家汇路550号7楼B座 邮编:200025

电话: ***********

网站:

主任: 傅光炎

专职律师: 陈志明 傅光炎 李顺成 王树平 吴伟刚 薛至先 张全才 朱 义

*** 律师:

名称: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地址: 四川北路1688号南16楼 邮编:200080

电话: ***********

网站:

主任: 邵曙范

专职律师: 柏长森 高 飞 后继美 蒋 林 柯振芳 李继东 李梦舟 李晓平 梁才通 林 刚

林子云 刘建平 刘水根 刘雨修 吕海鸣 吕洪斌 缪惟茂 乔 祺 秦书奎 邵曙范

沈渭泂 沈欣欣 宋伟敏 苏万东 孙培芳 孙一虎 唐锦华 王海虹 王鸿英 王一秋

王 涌 吴鸣明 吴忠明 徐 虹 徐 炜 徐 政 许美华 薛 勇 杨 炳 叶宗林

于建新 张庆森 张志宏 章国强 郑 祺 朱大网 朱瑞昌

*** 律师: 齐熙泽 赵 达

名称: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地址: 四川北路2115号方舟大厦21层 邮编:200081

电话: ***********

网站: zcblaw

主任: 刘逊

专职律师: 陈仁勇 程 丽 程 诤 侯 卫 黄冬红 金迎新 李 健 李友庆 李治军 林耀强

刘建国 刘 逊 吕海燕 潘志强 秦志宏 宋继平 汤 民 王多林 吴东辉 吴静静

夏 冰 肖 波 徐春兰 徐忠辉 袁海渝 张凤宝 张剑波 张 一 郑传本 朱志仁

邹松生

*** 律师: 姚延康

名称: 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 淮海中路701号4楼 邮编:200020

电话: ***********

网站:

主任: 宋小红

专职律师: 陈 磊 李 媚 栾晓丽 倪轶敏 沈宝萼 宋小红 王罗杰 夏明明 徐 刚 叶琼辉

张金屏

*** 律师: 刘英明 王 戬 徐 杨

名称: 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 胶州路58号12楼 邮编:200040

电话: ***********

网站:

主任: 郑幸福

专职律师: 安智静 冯仲生 龚解民 蒋信伟 李 庆 李向农 林东品 汪海鹰 王建勇 吴 萍

夏吉先 徐 煜 张善恭 赵 琳 郑幸福 朱宇晖 诸惠平 邹荻华

*** 律师: 陈和华 陈惠民 陈鹏生 陈庆权 单国君 董美根 杜志淳 冯树宏 傅鼎生 高玉成

葛旧生 龚之前 顾功耘 何 萍 贺小勇 洪冬英 金其高 黎 夏 廖 瑛 刘丹华

刘宁元 刘宪权 吕淑琴 罗槐茂 闵 辉 闵银龙 潘庆云 曲玉梁 司平平 苏惠渔

孙剑明 孙万怀 唐 波 王俊民 王立民 王 申 王 莘 王月明 魏友宏 吴 弘

武胜建 奚志根 徐艰奋 徐 建 徐士英 徐永康 许爱东 许建丽 薛进展 杨可中

杨兴培 杨展伦 杨正鸣 易益典 岳川夫 张 驰 张国元 郑 列 周伟文 庄幼华

邹 荣

法律援助的规定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提供)援助、结案(归档)。

(一)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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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章柏杨 权益合伙人律师 65苏 看 专职律师

10徐成军 权益合伙人律师 66张 惠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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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陈宏光 顾问 69黄笑 专职律师

14汪本金 顾问 70唐婷婷 专职律师

15江覆愚 顾问 71徐伟峰 专职律师

16王翊 合伙人律师 72马 积 专职律师

17张恩林 合伙人律师 73曹政文 专职律师

18张玉龙 合伙人律师 74相远方 专职律师

19王 强 合伙人律师 75保微微 专职律师

20张忠伟 合伙人律师 76王 强 专职律师

21王世方 合伙人律师 77郭 伟 专职律师

22唐贵明 合伙人律师 78邓国敏 专职律师

23付磊 合伙人律师 79马良成 专职律师

24陈巍 合伙人律师 80杨茜茜 专职律师

25江磊 合伙人律师 81潘昌俊 专职律师

26卜伟 合伙人律师 82王丹丹 专职律师

27张胜 合伙人律师 83廖静 专职律师

28李敬阳 合伙人律师 84邵伟先 专职律师

29丁启明 合伙人律师 85雷明晶 专职律师

30王孝令 合伙人律师 86李智圆 专职律师

31潘崇珍 合伙人律师 87徐亚平 专职律师

32王恺 合伙人律师 88王芒子 专职律师

33江 亮 合伙人律师 89孟国庆 专职律师

34张家涛 专职律师 90张作华 专职律师

35汪培文 专职律师 91方兴 专职律师

36何基护 专职律师 92苗雪洁 专职律师

37甘怀锋 专职律师 93杨士海 专职律师

38薛业松 专职律师 94夏跃东 专职律师

39杨晔 专职律师 95孙承龙 专职律师

40李兴亮 专职律师 96周鑫 专职律师

41文俊 专职律师 97杨汝绅 专职律师

42李珍德 专职律师 98程秉琴 专职律师

43戎本亮 专职律师 99汪世东 专职律师

44张炎 专职律师 100芮道光 专职律师

45苏 勇 专职律师 101王娟 专职律师

46沈国松 专职律师 102胡清 专职律师

47朱宏智 专职律师 103方志亮 专职律师

48张 辉 专职律师 104顾丽娟 专职律师

49袁兴群 专职律师 105金平 专职律师

50邓卫民 专职律师 106张文胜 兼职律师

51石仁飞 专职律师 107张健 兼职律师

52李昌青 专职律师 108栗胜华 兼职律师

53王珍 专职律师 109邹 岿 兼职律师

54夏莹 专职律师 110汪良敏 兼职律师

55马锦程 专职律师

56潘舒平 专职律师

实习律师

序号姓名指导老师序号姓名指导老

1刘建坤 章柏杨7许成琪 马积

2冉庆国章柏杨 8樊昕 丁启明

3江慧慧 沈国松9郑晓姗 郭伟

4冯蕾 胡瑾10江路路 张玉龙

5邵德发 江磊 11 凌伟 王汉波

6施鸿伟 王汉波

李天一案的社会影响

杨澜挺李双江儿子引发质疑

杨澜2013年2月23日在微博上转发李承鹏微博并评论称,当初“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就破罐破摔了。”此言引发网友争议,认为有替对方推卸责任之嫌。随后微博公开道歉。

涉案其他人员家庭背景传言

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所以对嫌疑人情况不能披露。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负责人:个别网上关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的传言,这不是事实。此案警方在侦办过程中始终严格依法进行。警方提示,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轮流发生性关系”遭网友调侃

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有媒体在报道中描述,李某与另外4个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内将一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一房间,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该消息随即成为网上焦点,“轮流发生性关系”也成为吐槽造句的热词,众多网友质疑该措辞可能意味著该案将不以强奸定罪。对此北京警方发表声明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

李天一代理律师律所网站被黑

李天一案的两位新代理律师发表声明,称当今社会和舆论对其不公,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2013年7月12日凌晨,李天一代理律师之一王冉所属的律所官网遭黑客攻击,黑客留言称:“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自2013年7月13日起,网上便纷纷传闻王冉所在的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网站遭黑客攻击,称该网站首页上留着“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登录该网站,该网站内“律师团队”栏下,律师们的头像全部被改成了一戴帽子的卡通小男孩儿形象。13日下午,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一值班人员回应证实,该网站的确遭黑客攻击,不过,他们不想追究这事儿是谁干的,“也不想改正过来,就先这么着吧。”

教授发表雷人言论

2013年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发表的“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论,更是让这位教授成为箭靶,无数网友名人的批评和谩骂,让易延友不得不删除言论并公开道歉。受害人律师再次接招,否认受害人杨女士“陪酒女”身份。

法学专家:梦鸽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

法律专家田小穹认为,从梦鸽的言论中可看出,她“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并表示在世界范围,强奸案件被害人不报案,晚报案是非常普遍的。田小穹说,她是一子障目、现在看来,她已经很偏执,她只相信她儿子,她心目中的一个忠义、纯真无邪的好孩子,不相信任何人,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她认定她的孩子被一个巨大阴谋、圈套陷害,这个阴谋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解密哥曝内幕

有“解密哥”在其微博晒出“李天一案新版内幕”,全程披露李某某在酒吧喝酒、几人带杨女士去吃夜宵以及到湖北大厦开房全过程。2013年7月28日,经过新闻媒体探访和调查,该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李家新闻发言人、法律顾问兰和回应称怀疑相关信息自警方或GLOBALCLUB酒吧泄出,随后表示该过程“纯属杜撰”。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评价此版本内幕时“保守”地表示“具有内在合理性”。

判决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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