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6-11 09:03:00123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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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标准是什么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标准是什么 我国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申诉 ,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为拒执罪,而说到此罪的标准,主要包括了认定标准、 立案 标准以及量刑标准。另外认定本罪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然而是否有能力执行需要有相关的 证据 来证明。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聘请刑事法方面的 律师 来获得帮助。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怎样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件:

1、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绝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行为。无法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的行为。指以下行为: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破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法执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破坏或者转让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妨碍执行,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其他有执行能力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 (一)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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