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申请书要送到哪里和保释申请书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12-02 12:37:14186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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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华头号战犯被赦免的问题

国防部上海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946年3月10日成立。审判期间,国民党政府暗中与日本头号侵华战犯冈村宁次密谋勾结,公开为日本战犯开脱罪行,上演了宣判罪大恶极的侵华日军总司令无罪的丑剧,留下千古骂名。

冈村宁次其人

冈村宁次1884年生于日本东京,在日本陆军士官学校、陆军大学毕业后,即开始侵华活动,曾任陆军参谋本部“支那”班班员、中国课课长、日本驻华使馆武官。1925年至1927年,任军阀孙传芳的军事顾问。1928年,以步兵第六联队长的身分参加侵略青岛和济南的战争,参与制造举世震惊的“济南惨案”。

1932年,任日本“上海派遣军”副参谋长,参加侵略上海的战争。1933年,代表日本政府与国民党政府签订侵略冀东和长城以北我国领土的《塘沽协定》。1935年,又协同日寇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与何应钦签订侵略华北的《何梅协定》。其后,担任关东军副参谋长兼驻伪满洲国武官、参谋本部第二部长、第二师团长、第十军司令官、华北日军总司令、第六方面军司令官,最后升任侵华日军总司令,在中国作恶多端,罪行累累。

讨好蒋介石

冈村宁次自知罪孽深重,难逃惩罚,自忖不仅被列为战犯,且死刑也在所难免,就用专机把家属送回日本,准备一人承担制裁。

但是,他又料定在国共冲突中有保全性命的机会,就决心“卖力反共,戴罪立功”。他把百万侵华日军的优良武器装备交给国民党政府,把他多年在中国对付共产党的四五十份秘密文件呈送给蒋介石,还向何应钦献反共之计说:“中国最大的内患,是共军部队实力庞大,不可小视。现华中长江与黄河之间尚有30万日军,建议暂不缴械,由我本人率领,在贵司令的统一指挥下帮助国军剿灭共军。贵方只需负责供应给养,其他武器、弹药、医务方面概由我们自己解决。”

何应钦对此极为欣赏,马上报告蒋介石请求批准。蒋介石虽害怕失去民心,不敢妄行,但却把冈村宁次视为自己人,确定将战犯范围限制在最小限度,甚至一个人即可,他明确地发布指示:“逮捕汉奸消息及逮捕条例,概勿发表,必须由本委员长批准后,方得正式公布”,“以后关于逮捕汉奸之案件,准令戴(笠)副局长负责主持,以归统一,而免分歧。”

蒋介石专门交代,对冈村宁次要格外优待。因而在日本投降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陆军总司令何应钦迟迟不下达解除冈村宁次武装的命令,因而设在南京大方巷外交部大楼的侵华派遣军司令部依然戒备森严,房上架有高射炮、机枪,日军官兵仍欺压百姓,奸淫妇女,胡作非为。经南京警备司令邱维达多次交涉,才命令冈村宁次缴出武器装备。

蒋介石、何应钦为勾结冈村宁次反共,不顾国际国内要求审判冈村宁次的强烈呼声,宣布冈村宁次为“中国战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长官”,委其以协助投降、维持治安和帮助遣返日俘日侨的重任,后来又让其改任与国民党政府的“联络班长”,暗中兼有国民党军事顾问的职责。

194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公布,把冈村宁次列为头号战犯。蒋介石、何应钦指示南京和国民党各地报纸,不登这一消息。

国民党战犯处理委员会负责人,于1946年9月受蒋介石、何应钦之命,对记者提问答曰:“冈村宁次本是日本战犯,但自日本投降以来,在维持南京治安、协助我政府接受以及受降工作上,成绩显著。目下正在任联络班长,工作尚未结束,何时对其拘留审理,委员会现正在研究中。”

重点保护对象

蒋介石包庇冈村宁次的倒行逆施,引起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不得不于10月26日下令,停止冈村宁次的一切外交活动;11月2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要求冈村宁次到东京出庭作证。而国民党政府却以冈村宁次健康有问题予以拒绝。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识破国民党政府的阴谋,要求把冈村宁次送往东京审理。国民党政府不得不把冈村宁次作为战争嫌疑犯拘留审查,由何应钦特派两个高级军官陪冈村宁次从南京转移到上海,诡称把冈村宁次关在上海战犯监狱候审,实际上成了国民党政府的重点保护对象。

这时候,各国对冈村宁次的下落传说纷纭。冈村宁次坐卧不安,便派他手下参谋小笠原向国防部二厅少将曹士澄打探消息,曹士澄第二天就带来了可靠消息:“对冈村的审理,争取于9月以后进行。由于蒋主席、白崇禧国防部长、陈诚总参谋长、何应钦将军等对冈村在停战后的工作甚为感谢,审判只是走走形式,但归国时机,以在和约签订后为宜。”

假审判真演戏

7月7日,上海军事法庭检察官向冈村宁次送去法庭传票,令他7月12日上午10时到法庭受审。这又使冈村宁次精神紧张起来。蒋介石对冈村宁次体贴入微,命国防部二厅联络官吴文华悄悄来访,传达蒋介石、何应钦和国防部的安排,讲明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结束之前,对冈村宁次进行审判,训令已经下达,并不惜出卖核心机密,奴颜婢膝地说:“训令中所谓病已痊愈,乃是为了病中可拖延审理,法庭将根据病情斟酌行事,为此速向法庭提出诊断书为好;蒋总统也同意开始审判,并已指出要从轻处理;你作为被告理应拘禁于战犯监狱,但因病中疗养或以移住于京沪医院为宜,此事尚在研究;关于保释问题,届时法庭当有指示。”

冈村宁次在回忆录中谈及他此时此刻的心情时说:“停战以来,我一直以为,作为战犯而受审的日子势必来临,现在终来到了,然而两三年来对于中国政府及军方的领导层所给予我的关照和好意,更使我万分感激。”

1948年7月12日,中国上海军事法庭对冈村宁次正式进行侦讯审理。法庭采取五人合议制。审判长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少将庭长石美瑜,审判官为4个上校专职法官:叶在增、陆起、林健鹏、张体坤。

10时半,对冈村宁次的侦讯开始。首先由检察官施泳对冈村宁次在中国的侵略作战经历及部下不法行为等有无责任问题提出质问。

冈村宁次因有蒋介石、何应钦背后撑腰,有恃无恐地为自己辩解说:“我想,部下犯罪纵属事实,也是下层发生的零星的不法行为,与军司令官、方面军司令官、总司令官无关,不属于共同责任犯罪问题。虽然如此,我仍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事前石美瑜向法官们事前传达了蒋介石、何应钦的指示,因而谁也不敢触动冈村宁次的个人犯罪问题。一小时后审讯即告结束,纯粹是走走形式而已。

7月18日,国防部二厅联络官吴文华再次访问冈村宁次,殷勤地为他起草了一份保释申请书,由参谋松冈抄写清楚后提交法庭批准。

8月14日,上海军事战犯法庭对冈村宁次进行初审,纯粹是走过场,只短短半个小时便草草收场。

蒋介石、何应钦吩咐孙介君对冈村宁次百般优待,又请国民党的“一流律师”钱龙生、江一平、杨鹏担任辩护律师,紧张地策划帮助冈村宁次正式度过审判关的计谋。

“金蝉脱壳”之计

1948年8月23日,拖延很久的对战犯冈村宁次的公开宣判终于开庭。

广大听众见冈村宁次把一切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激起强烈愤怒,纷纷要求追查冈村宁次的战争罪行。

法庭辩论极其激烈,直至下午6时30分,石美瑜庭长宣布庭审结束,改日再审。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按照惯例,重大案件在辩论终结的当天就要审判,原定3时的宣判无人提起。明眼人不难看出:这是一次愚弄人民、搪塞国际舆论的大骗局。

8月23日晚7时20分,冈村宁次回到监狱。典狱长孙介君像迎接凯旋的大将军一般热情招待。次日,他又特意前来冈村宁次的监房慰问,神秘地透露机密说:“对先生的公审判决的时机,(国民党)政府内部有两种意见,外交方面主张等待国际上对其他方面的战犯判决后,斟酌情况再作判决为宜;而国防部方面则主张从速判决。因此,只得请示蒋总统才能决定。下次公审可能是继续辩论,是否立即判决尚未定。”

冈村宁次对蒋介石、何应钦的阴谋心领神会,马上向上海军事法庭递来一件申请状:“因病请求保外就医。”

11月13日,冈村宁次以心脏病及腹泻等症并发为由,申请监外就医获得批准;对他的审判推迟30天举行。冈村宁次住院后,国防部长何应钦召集国民党高级官员讨论如何审判冈村宁次问题。何应钦、曹士澄主张无罪释放;司法行政部长则主张考虑舆论并与东京军事法庭量刑一致,会议争执不下,只得请示蒋介石。

原来石美瑜已受蒋介石的威逼,有苦难言,情知审理此案决不是什么好差事,就玩弄“金蝉脱壳”之计,送上请调报告。谁知请调报告没有得到批准,反而把他提升为国防部检察局处长,又将军衔由少将提升为中将,还接到蒋介石一封密电,电文大意是据淞沪警备司令汤恩伯呈请,将冈村宁次宣判无罪,应予照准,云云。石美瑜不敢得罪蒋介石,只得起草了一份替冈村宁次开脱罪责的判决书,呈请新任国防部长徐永昌审阅并签章,算是交差了事。

1949年1月26日,上海军事法庭对冈村宁次进行最后一次公审,规模大大缩小,仅请20多名新闻记者旁听。

当时审判人员全体起立,听石美瑜宣读判决书,整个法庭鸦雀无声,当读到“冈村宁次无罪”时,法庭顿时大乱。法庭警察极力挥舞棍棒维持秩序,才使石美瑜宣读完判决书。

1949年1月28日,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发表严正声明,谴责国民党当局宣判冈村宁次无罪,要求必须将冈村宁次重新逮捕监禁。全国舆论也一致表示谴责,上海各处出现了“不许把日本战犯运走”的标语。

保释申请书要送到哪里和保释申请书

犯人在监狱多久可以办理保释

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提交保释申请书,等待通过就可以了。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八章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保释人需要走什么流程?

保释的流程一般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提出保释申请;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最后获得保释。

保释即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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