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案例及冒名顶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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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罪构成要件
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以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或者是身份及待遇;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法律分析】
冒名顶替罪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应当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学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教学,学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关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十二、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罪司法解释
往往涉及到冒名顶替的罪名有交通肇事罪、伪证罪、包庇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这几个法定罪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往往涉及到冒名顶替。交通肇事罪中可能是同车证人冒名顶替开车之人;伪证罪、包庇罪可能是亲朋好友冒名替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可能是伪造他人或冒用他人身份去上大学或考试。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什么是冒名顶替罪,
冒名顶替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代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次冒名顶替罪入刑,进一步维护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代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种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罪立案标准
冒名顶替罪立案标准:
1.必须发生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如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事项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2.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是指将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作为真实的身份证件而使用。
3.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是指将他人的身份证件当做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