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什么是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什么是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商业秘密具备什么特征?
1、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x0d\x0a\x0d\x0a2、价值性__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x0d\x0a\x0d\x0a3、实用性__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与其他单纯的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x0d\x0a\x0d\x0a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使用价值,是指已经成型并正在使用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营信息,任何知悉的人无需再进行研究或加工都可以直接使用。二是潜在的使用价值,是指已经成型还未投入使用或者正在研究阶段并己基本成型、其使用价值已基本显现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营信息,任何知悉的人都可能利用这种显现的使用价值获取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如果某种仅仅是一种理论设想或者抽象的概念,尚不能直接显现其使用价值的信息,不能直接或者间接为知悉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尽管该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也不构成商业秘密。\x0d\x0a\x0d\x0a4、管理性__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三项客观特征外,还必须是具有权利人主观保密意图的信息。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只规定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但并没有规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一般司法实践认定的准则,只要是能够明确显示权利人保密意图、并且符合一般保密常识的保密措施,就符合商业秘密的这一法律特征。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识:(1)限制了接触范围;(2)明确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3)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4)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x0d\x0a\x0d\x0a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
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认定
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扩展资料
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权利人必须有将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而且还应当实施了客观的保密措施。
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既然是通过自己保密的方式产生的权利,如果权利人自己都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就没有必要对该信息给予保护,这也是保密措施在商业秘密构成中的价值和作用所在。
而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其有别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保密性这种积极的行为。
并不体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愿望以及客观措施。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 -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指什么
1、商业机密,又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 专利 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需强调的是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是相对的,事实上,一方面商业秘密是必须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所知悉的,除商业秘密权利人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通常还包括:权利人内部为使用商业秘密而合法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合法受让商业秘密因而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等等。这些知悉所有人的商业秘密,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换言之,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之中而具有潜在的价值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措施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仅仅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措施可分为软件和硬件两大类,前者主要指制度措施,如签订 保密合同 、订立 保密协议 、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等后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措施:如加强门卫保卫措施、限制外人参观生产技术过程、安装监控、派有专人封存和保管有关资料等。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