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回扣以及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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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到医生收回扣举报怎么处理
按照受贿罪论处。医生受贿罪量刑标准是,受贿数额较大的,判处有期徒刑,没收财产,并且吊销医生执照。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生收医药代表的回扣是不是属于违法,如果是,那又是哪种性质的?相关部门要怎么处理?
医生收医药代表的回扣是违法行为!
如果就医中出现了回扣等相关行为您可以直接寻找相关医院医务处,进行举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扩展资料:
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参考资料: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药代给医生回扣犯法怎么判
【法律分析】
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医疗中出现回扣等相关行为,可以直接找相关医院医务处举报。医生收医药代表的回扣涉嫌受贿刑事犯罪,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照规定外罚。行贿达到法定条件即构成行贿罪。根据行贿数额和犯罪情节确定判刑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为一名医生,你是怎么看待医疗行业回扣的?
这个问题很复杂,处理也很难。比如放心脏支架,一支给主刀医生三千回扣,也不多,这是支架生产厂家在销售费用中支出的,所以不要白不要,你不收,厂家乐观其成。可是同科室的副手,麻醉师,护士有意思,装什么清高,我家小子上学等用钱,我家按揭还没着落,你落一大堆不是,拿去上交领导,背后肯定一大堆闲话,让你无法工作,自己收了更不行,给病人,让病人更浮想联翩,医生背后回扣不知多少,这日子更没法过,上交纪检,第二天你得去交待清楚,还收了多少回扣,老实交代,说不定拖累全院医生,所以这是个很难处理好的事。最好是收下,交给科室,全科室都这样,到月底接职务,职称,工作量,技术进行分配,就连护士,护工,卫生员都有,大家就没话说,要查总不能停了整个科室吧,古人早说法不治众。
我是医生,但作为老百姓,我说句我们这的情况。第一,作为小医生,以前回扣是有的,但是根本很少,一年到头,顶多2000块钱。(不信就算了,至于大头在哪,我也不知道…第二,红包从工作到现在也就碰到2例,不敢收,当面就送回去了。顶多和关系不错的病号家属一起吃个饭。(不熟悉的根本不去!很简单,现在网络这么发达,谁知道给不给你捅出去,很丢人!)。第三,有些地方家属给红包,是当地的习俗,不在于多少,关键是意思。(不了解的你可以问问广东那边的医生,但是根本没多少钱)。第四,最重要一点,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控制药品和耗材的价格!根本没有多少利润里面,现在谁给你回扣!干好活,拿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虽然算不上富裕,但是生活自给自足还是可以的!!个人的生活经历,不喜勿喷!
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到前年全国已经取消了药品的加成,去年底全国又取消了器械的耗材的加成,同时经过国家谈判,带量采购,4+7等综合的措施,目前药品和耗材的价格是在一个不断下降的过程,而手术费诊治费是在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总的来说病人的负担没有增加,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挤压回扣的空间,所以现在医院已经没有回扣了!
医生靠本事赚钱,清清白白!像美国的医生。德国的医生收一分钱回扣也可能被吊销医师资格,甚至坐牢的,这也是我们的理想。
现在实际上对医生拿回扣是默许状态。其实不要医生拿回扣很简单,提高医生的自身诊疗费使医生达到高收入水平就可以了,现在医院就没有这种体现医生自身价值的收费,靠一个光工资医生连摆摊的都不如。而管理部门不是不知道这些道理,而是考虑医生的自身的价值问题解决后,医生不再需要回扣解决过好日子的问题后,市场上那么多药那么多医疗器械就会面临需求量大大下滑,进而造成大量医药企业破产,同时大量医院本身入不敷出, 社会 出现不稳定现象,新的危机出现,所以医改就是叫得凶其实进展很慢,整个医疗系统都没当回事,把医生继续绑在药和器械上,看看能不能找到最好办法。
我是朴素思维,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不是医生,但我与医生接触很多,因此还算了解。正规的公立医院现在基本上拿不到药商、医疗器械之类的回扣了,现在规则变了,没有机会拿这个钱了。
拿病人红包还是可以的,虽然国家这两年一直提倡大家不要拿患者的红包,当然现象也改善了很多,但这种事情是屡禁不止的。
客观的来评价一下灰色收入的这个现象。
我记得学医的在刚进入医学院的时候就宣誓: 健康 所系,性命想托,恪守医德,尊师守纪……
而且医生自己也拿着工资,不管自身认为这个工资能否满足家庭的需要,但在外界看来医生的工资绝对不能算是低收入。
况且既然入了这一行,我们就要有这一行的规矩,治病救人才是第一位,“但愿世人人无病,何妨药架落满尘”应牢记祖师爷的遗训,利益永远不能成为医生所追求的目标。
理论上确实不该拿,但现实中什么都需要钱,整体的 社会 氛围都是物质化的。医生也是人,也有自己想好的生活。同时中国的传统就有送礼办事的陋习。
谁也不能保证每个医生都会恪守医德。其实客观来讲,一点点红包如果能刺激医生的积极性,也可以让医生更好的投入到手术治疗当中,也是不错的一个结果。
怕就怕贪得无厌的医生,多少钱都不能满足他的贪念,收了钱也不好好看病,这样的医生不但会害了患者,也早晚会被钱所害。
全国哪个行业没有回扣和贿赂?! 对于药品回扣,尤其是国产药(包括中成药和中药注射剂)的药品回扣,在厂家做药品定价时就已经预留了这部分的成本支出:一般来说所谓渠道开发费用+业务员提成+开单提成即回扣,至少占到药品中标价格的45%以上,其中直接可以给到医生的开单提成大约15%-20%左右,有的品种会更高。因此,如果医生不拿这部分开单提成,基本上就进业务员荷包里了,医生和患者都不会因此受益!所以,药品(包括耗材器械设备等)的回扣医生拿不拿,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所谓“回扣”,大概的定义是指:产品供应商按一定比例,将产品的货款返还给销售商的资金。这种行为其实更多的是供应商为了促进销售商在同类型竞争品中优先推荐客户购买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提供“回扣”,并非全部都是违法行为,并且“回扣”在商业活动中是一种普遍行为。
在医药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供应商一般是指医药生产商、医疗器械生产商、医药商业公司、各级医药产品代理商等,而对药品也好、医疗器材或耗材也好,销售商不仅仅包括医生,还包括药店、医院甚至地方政府的药品统一采购平台。举个例子,医院是可以直接跟医药厂商进行“二次议价”的,所谓的“二次议价”就是医院按照医药厂商已经获批的药品或耗材的政府招标价格卖给患者,但是医药厂商只能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进行回款,而多余的这部分比例的价格就被医院直接获取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部分的比例价格也算是一种“回扣”。
对于医生而言,接受医药厂商的赞助参加学术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在医药厂商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开展学术演讲或交流而所得的劳务费其实都来自于医药厂商的销售推广费用,广义上而言都可以算作某种形式的“回扣”,只不过这属于合法和合规的范畴之内。
广大的患者和患者家属所深恶痛绝的其实是医生不顾医学判断和患者病情,一味地追求医药厂商所提供的利益,为了利益而牺牲患者 健康 的这种行为!但实际上,不论是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还是医院的医疗控制体系都是一直致力于减少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并且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俗话说,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是有欲望的,把欲望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的不是个人的意志力而应该是合理有效的制度!
最后一点,行医者也是一个 社会 人,也要养家糊口,金钱是很重要的,但一定不能是最重要的!不能够把救死扶伤的态度放在第一位的人不适合当医生,一心想着捞钱的人应该下海经商去!制度不可能收拾所有的罪恶,但是,人在做,天在看……
没拿回扣的医生未见得就是好医生,原因可能是个人或者医院的级别太低了,药商懒得理;要不就是被同行边缘化了(人品两极分化,极清高或者极下作),要不就是单位回扣方面的利益被垄断了。回扣问题本身就和医药市场化相伴而生,外国也有回扣只是形式可能隐蔽而已,但换汤不换药。自己坚持不拿回扣的医生是不必颂扬的“圣人”,他不拿回扣只是让药商白赚了而已,自己愿意给药商当儿子孙子不能绑架所有同行。目前现实情况只要一个医生做到尊重实际病情,不以拿回扣为目的治病救人就可以了。但怎么判断病人接受的不是过度治疗,医生治疗方案以治病为中心还是以谋利为主,天知道?此题无解。医药生产研发者要活路,医院医生也要活路,药商推销行为必然存在。毕竟已经市场化了嘛,毕竟 历史 证明了计划经济不行嘛,回头路走不过去了。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人都要好好定位自己,命重要?钱重要?良知重要?做好平衡,接受自己能接受的。作为医务人员,觉得良知重要,就好好钻研业务因症依病施治,不要为药贩子打工,拿自己该拿的钱。
主要是有产生回扣的土壤,政府如把产生的土壤给铲除了,他想拿回扣也没地方去拿啊?这就是药
医生收回扣构成什么罪
医生拿回扣,将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分析】
在我国现行卫生体制下,医院有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之分,医院工作人员有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分,医务人员的行为有管理行为和劳务行为之分。因此,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受贿罪要视医院的性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而定。在公立医院从事管理行为的医务人员,由于其身份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因此其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一般受贿罪而不是商业受贿罪,因而其不能成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非国有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如果收受回扣,无论从其身份还是其行为的性质来看,都符合商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而其是商业受贿罪的主体。除此之外,医疗机构如果收受回扣未入帐的,也可构成商业受贿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医生吃回扣认定标准是什么
医生吃回扣是医生 受贿罪 ,对其处罚判定,以 受贿 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 刑罚 。 医生 受贿罪量刑标准 是,受贿数额较大的,判处 有期徒刑 , 没收财产 ,并且吊销医生执照。 根据《 刑法 》的规定: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 立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