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咨询电话24小时免费及北京法律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10-06 14:31:16238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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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法律系大学有哪些??

法律系比较出名的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

一、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RenminUniversityofChina),简称“人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位列国家首批“双一流”(A类)、“211工程”、“985工程”,入选“111计划”、“20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

中国人民大学是世界大学联盟、亚太国际教育协会、京港大学联盟成员,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被誉为“人民共和国建设者”的摇篮、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的重镇。

二、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PekingUniversity)简称“北大”,诞生于1898年,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代第一所国立大学,也是最早以“大学”之名创办的学校,其成立标志着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开端。

北大是中国近代以来唯一以国家最高学府身份创立的学校,最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部职能,统管全国教育。

北大催生了中国最早的现代学制,开创了中国最早的文科、理科、社科、农科、医科等大学学科,是近代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的奠基者。

三、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简称“法大”,位于中国北京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位列中国国家“双一流”、“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111计划”等。

法大是“立格联盟”成员,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

四、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TsinghuaUniversity),简称“清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211工程”、“985工程”、“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入选“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清华是九校联盟、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东亚研究型大学协会、亚洲大学联盟、环太平洋大学联盟、清华—剑桥—MIT低碳大学联盟成员,被誉为“红色工程师的摇篮”。

五、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BeijingNormalUniversity),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双一流、985工程、211工程,国家“七五”、“八五”首批重点建设十所大学之一。

入选珠峰计划、2011计划、1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设有研究生院,是一所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要特色的著名学府。

六、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Central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简称中央财大、中财大、中财、央财,英文简称CUFE,位于中国首都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为主体,文学、哲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

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ics),简称“对外经贸大学”、“贸大”,坐落于中国首都北京市。学校始于1951年创建的贸易部高级商业干部学校,1954年合并组建为北京对外贸易学院,1960年列入首批64所全国重点大学之一。

1996年2月,被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列为“211工程”第一批重点建设的四十所高等学校之一。

1984年,学校正式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因当时主管其的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名。2000年6月,与原中国金融学院合并为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法律咨询电话24小时免费及北京法律

北京最权威的十大律师

1、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2、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3、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4、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5、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

6、北京市京尹律师事务所

7、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8、北京尹天律师事务所

9、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10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当选择好律师以后,以下就是遗产纠纷诉讼流程了。

(1)当事人应带起诉书到被继承人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进行立案处理。

(3)原告提前交诉讼费用,法院通知原被告开庭。(4)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最后判决。

遗产继承纠纷主要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

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系列问题。

处理遗产纠纷可以通过私下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纠纷处理程序包括:确定遗产范围、公民死亡时,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或者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第十二条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北京哪里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

1、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x0d\x0a通讯地址: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x0d\x0a邮政编码:100050\x0d\x0a法律援助咨询热线:67081148、67086148\x0d\x0a2、另外,各区县有自己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网上查询联系方式。\x0d\x0a3、对于免费法律援助,有一定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申请法律援助将会被受理。

请推荐一些北京可以考法律硕士的学校。

目前北京地区招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高校有7所,分别为:

1、北方工业大学 

2、国际关系学院

3、北京工商大学

4、中国政法大学 

5、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6、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7、北京联合大学

北京地区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的高校有8所,分别为:

1、北京师范大学

2、国际关系学院

3、北京工业大学

4、北方工业大学

5、北京工商大学 

6、中国政法大学

7、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8、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扩展资料:

1、法律硕士共分为两个方向,分别是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其中法律硕士(法学)只能由法学类专业本科生就读,法律硕士(非法学)只能由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就读。

2、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

参考资料: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法律(法学)专业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法律(非法学)专业

北京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我们每天能够接触到最多的就是 劳动关系 ,可是和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 劳动合同法 如果职工本人没有一个概念的话就太过于可悲和讽刺了。国家再怎么注重对广大职工权益的维护,也架不住该职工自己根本就是一副无所谓的状态的。通常在 北京 工作的劳动者维权意识还是非常强烈的,那么北京劳动合同法律 法规 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北京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 诉讼 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 工资 、缴纳 社会保险 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 身份证 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 试用期 ;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 征地 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 工龄 满10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 试用期工资标准 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约责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 违约金 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 代理 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 集体合同 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关系 ,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 抵押 金、抵押物、 保证金 、 定金 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 继承权 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 职业病 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 伤残等级 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 退休 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 赔偿金 :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 未成年工 合法权益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 解除合同 ,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是由我国的立法人员统一制定的,所以不管是在北京还是全国各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都是一样的,再说北京的有关单位也没资格去单独制定一份适用于北京当地的劳动合同。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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