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物价局投诉电话多少以及盖州物价局投诉电话多少啊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8-19 08:29:1715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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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局投诉电话

12358是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为更好地帮助群众和社会多方面对价格政策的了解,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渠道,方便人民群众参与价格社会监督检查工作,开通的价格举报电话。

盖州物价局投诉电话多少以及盖州物价局投诉电话多少啊

物价局24小时投诉电话

物价局电话24小时人工服务电话是0315-6153420。

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物价局的标志:

标志是红盾+华表+W,红盾代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舜时期就有华表,那时是路标,从秦始皇开始,华表一般采用最坚硬的花岗石打造,头上常盘踞雄狮,周身缠绕蟠龙,完全成了一种专制集权的象征。天安门的华表给人一种庄严的感觉。

W代表物价的“物”的WU的第一个字母,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物价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一、是什么

12358是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为更好地帮助群众和社会多方面对价格政策的了解,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渠道,方便人民群众参与价格社会监督检查工作,开通的价格举报电话。

二、工作时间

人工服务时间升级为24小时。

三、反馈时间

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四、投诉方式

1、直接拨打12358举报;

2、登录“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在线举报----阅读须知----事件登记----提交证据----登记成功;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七、意义

1、提供一站式服务形象

2、最大限度提高市民满意度

3、极大降低服务总体拥有成本

4、提高工作效率

5、提升了政府的服务形象

八、注意事项

1.投诉的问题,应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收费)范围;

2.投诉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情况、购买或消费的具体品种、交纳费用的具体名称,应详细提供;

3.投诉时请提供购买商品、消费和交纳费用的凭据(发票、票据)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张作为证据材料,有详细清单的应附上清单。

物价局投诉电话是多少啊

物价局投诉电话是12358

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

红盾+华表+W

1.红盾

红盾代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华表

尧舜时期就有华表,那时是路标,从秦始皇开始,华表一般采用最坚硬的花岗石打造,头上常盘踞雄狮,周身缠绕蟠龙,完全成了一种专制集权的象征。天安门的华表给人一种庄严的感觉。

3.W代表物价的“物”的WU的第一个字母。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 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不合理收费投诉电话

收费不合理可以拔打12358物价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第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3、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4、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5、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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