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科目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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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第四条 采矿权人即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人。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部门必须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手续。第六条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以原矿销售的,按原矿销售收入计征;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收入计征。
采矿权人对原矿或精矿自行加工的,折算成原矿或精矿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宜折算的,由征收部门审核,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以加工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或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缴纳。采矿权人在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缴纳上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可在季初预缴当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第九条 采矿权人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未销售的矿产品,必须如实报告征收部门,销售后应及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纳费登记。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必须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费申报,如实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所列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核定(设计)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内容、数据。征收部门对纳费申报表审查核实后,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
采矿权人不能准确提供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数据资料的,以征收部门审核的结果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第十二条 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所辖征收部门核准,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现金结算的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按征收机关审核后的纳费申报表,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采矿权人向征收部门直接缴纳,并由征收部门开据《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然后汇总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及时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管理。第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需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就本年度免缴或减缴的理由、期限及幅度等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报送征收部门。
征收部门自接到采矿权人免缴或减缴申请后的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其会同省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减缴额5万元以上的申请,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十五条 经中央分成本省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省财政10%、省地质勘查专项费40%、征收部门补充经费50%的比例,由省财政部门实施分流。
省地质勘查专项费由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地质勘查项目,经省地质矿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下达项目和经费计划。
征收部门经费按省10%、州(地、市)20%、县级7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实施分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资源税是国家税种,统一征收。以产量计征。资源税应该是最能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税种,但近20年来,改革一直非常难推进(被利益集团控制吧)。造成巨大巨大的国家资源利益的流失。
国家目前在新疆的油气进行试点,即改成从价计征,大致按5%提。
补偿费各省有自己的规定,当然是在中央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按价格计征,平均税率约1.5%左右。
资源税含义: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特点:
征税范围较窄
实行差别税额从价征收
实行源泉课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含义: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提交资料:
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
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
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和所辖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本细则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人。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市属以上企业(含其所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园区所属企业和跨县(市)、区的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或者不便计算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定为1至1.5,由市及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具体情况核定。第五条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其资源补偿费按从量法计征:
水泥、白灰等用石灰石0.30元/千公斤
白云灰用白云石 0.20元/千公斤
砖用粘土、页岩 1.00元/千块
泥瓦用粘土、页岩0.50元/千片
卤水1.00元/千公斤
地热1.00元/千公斤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向境外销售矿产品,按销售合同约定的货币结算。对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度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采矿权人和征收部门各留存一份。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在收到经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度申报表》后五日内,根据申报表填写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有银行帐户的,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办理缴库手续;无银行账户的,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款后应为其开拓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前将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汇缴入库。第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对采矿权人缴费情况进行一次核查。采矿权人应在7月31日和1月31日前,将半年内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结缴。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中止采矿活动时,按正常程序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终止采矿活动,应当在批准闭坑之前结清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坑手续后自批准日起,停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条 凡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者,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于每年一月底前向负责征收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幅度等内容,并填报《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属于其负责征收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报送的《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采矿权人;
(三)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属于其负责征收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报送的《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权人;
(四)批准的减、免申请从批准之日起生效,按批准的期限和额度执行;
(五)经批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当每半年向征收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其中免缴期不足半年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免缴期结束后10日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