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5-25 07:22:23243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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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生活费剔除五险一金吗?

《广东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生活费剔除五险一金。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但也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所以员工不提供劳动,企业也无需支付工资,是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80%的生活费。

广州病假工资怎么算2022

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一)《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

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

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

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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