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及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形式

法律援助熟读法律知识2025-01-14 12:12:25150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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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果为什么不属于合法证据?

*****8月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最高法指出,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鉴定活动监督不够、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鉴定泛化、甚至以鉴代审等情况。同时,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以利益为导向,违法违规鉴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规定》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作出规定,是对民诉法和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引导鉴定人规范开展鉴定活动,解决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扩展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

根据民诉法规定,只有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方可启动鉴定。《规定》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及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等不予委托鉴定。

二、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确保鉴定人的适格性

鉴定人的适格性事关专门性问题的正确解决,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发现具体鉴定人不符合案件审理所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以免到了法庭质证阶段才发现相关问题,影响审判工作质效。

三、对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又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二是明确了补充鉴定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有争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

三是明确了鉴定人承诺书的形式和内容。

四是明确了鉴定时限要求。

五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规定公益诉讼可以申请缓交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为切实解决群众困难,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交纳或减免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六是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相关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各级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审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四、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参考资料来源:新民晚报—最高法新规: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证据形式

测谎结果是否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据最高法行装专业人士介绍,规定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作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这个规定是*****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根据这份规定,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对于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测谎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据悉,规定还明确了补充鉴定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有争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鉴定人承诺书的形式和内容,鉴定时限要求等。此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规定公益诉讼可以申请缓交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为切实解决群众困难,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交纳或减免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规定同时明确,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另外,人民法院建立了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测谎结论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什么?

测谎结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有7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但“测谎结论”是不是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测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2005年《*****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主要认可了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但不包括心理测试。

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及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形式

员工睡觉引发劳动争议,测谎真的可以用来判案吗?

一、测谎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诉讼中引入测谎,不仅在劳动争议案件而是在大多数案件里都不常见。比如民间借贷案件,有的当事人还了借款但苦于没有留证据,也曾问律师可不可以测谎,律师一般回答都是不行,称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测谎。归根结底,是因为测谎结论确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很早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测谎结论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但并非定案依据。

这个案子公司败诉其实不是因为测谎结论,而是因为自己提供的一张2019年离职人员工资表。这张离职人员工资表是公司财务部门制作,制表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公司找员工谈话是2019年7月10日,而第二天就是2019年7月11日时公司已将员工列为离职人员并制作了离职人员工资表。这和员工的陈述是吻合的,和公司的陈述矛盾。既然公司没解雇员工,为什么谈话第二天就把员工列为离职人员了呢?并且,测谎报告结论也可以与员工陈述相互印证,所以法院认定,公司在2019年7月10日已经决定解雇员工、并在2019年7月11日核算了员工的离职工资。

三、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测谎将不予委托鉴定。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引入测谎仅是个例,而且自2023 年8月以后,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测谎将不予委托鉴定。根据2023 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作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具体条文如下: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所以,以后的民事诉讼中不但不会大量引入测谎,而且法院不会委托测谎鉴定。

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吗?

是的,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

据最高法*****消息,最高法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又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扩展资料

《规定》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

根据民诉法规定,只有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方可启动鉴定。《规定》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及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等不予委托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最高法: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证据形式 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测谎结果可以当刑事证据吗

在刑事案件中,测谎也无法作为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根据最高检的批复,测谎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办理案件时,可以使用测谎帮助审判判断证据,但是不能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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