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1992年和收养法
知识就是力量的今天,众乐多普法小编有幸给你分享收养法收养法1992年,快和小编一起翱翔在知识的海洋里面吧!
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收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收养的五项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3、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不得违背*****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