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及漯河法律援助

精通律法的小琳2024-07-12 14:56:03227阅读0评论

这篇漯河法律援助漯河法律援助中心电话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漯河法律援助漯河法律援助中心电话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众乐多普法为你加油!

漯河市召陵区鞋厂拖欠工资投诉电话

应该打电话12333,这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号码

按照现在国家政府的法律规定:拖欠工资的,如果劳动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拖欠工资赔偿金”,政府有关部门(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劳动监察大队、法院)应该依法判处公司(或者老板)按照拖欠工资的数目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的赔偿金,赔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这是付给被拖欠工资100%(百分之一百)之外的,也就是总共应该付给劳动者125%(百分之一百,加上百分之二十五)款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应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告发,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这个拖欠工资的事,同时打电话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要求政府提供的免费律师帮助你们在法律方面得到援助

国家政府现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拖欠工资的克扣工资的属于违法犯罪,拖欠克扣一个人的工资超过五千元的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超过三万元或者超过十个人的属于严重违法犯罪,严重的要判刑关进牢狱。”、“企业应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并且给每一位劳动者(工人、农民工、员工、民工、职工,等等)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劳动者工资。”,企业必须按照约定给劳动者缴足社保费并且足额发给工资,否则,政府执法部门会判决企业付给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并且会依法严格处罚违法的企业。私人老板同样必须按照国家政府的法律发给各项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用具和办理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并且按时付给工资,如果违反有关工资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及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政府同样会判决私人老板付给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并且严格依法惩处违法的私人老板。

1、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劳动者(农民工、职工、员工,民工、工人、所有的打工者)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3、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第一步应该争取协商解决,可以直接找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老板、财务部门、财务经理。能协商解决最好,协商不合理就向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告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局里的劳动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设局、法院、监察部、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都可以,会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的)记住:一定要有事实证据,比如:协议合同、欠条、有关拖欠工资和索要工资的录音、视频录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记录,上班劳动工作的视频录像,曾经填过的各种表格、之前曾经领取工资的凭证、领取物品的凭证、上岗证、出入证、胸章、胸牌、臂章、单位发的工作服工作帽、单位发的劳保用品、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资料,微信上短信上电脑上涉及双方发给工资数目与拖欠工资及索要工资的各种信息、介绍人、中介人、知情人、证明人,等等,都可作为事实证据。

漯河法律援助电话多少

市法律援助中心:2122139

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2123148

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3329700

应中坡杀人案判了吗

杨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因犯盗窃于2007年6月11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7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怀珍,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秋遐、代理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王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XX在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政府西“靓姿美容院”因琐事与应中坡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应中坡将杨XX的头、胳膊用水果刀划伤,杨XX持菜刀将应中坡的脖子、肚子划伤。经法医鉴定,杨XX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应中坡所受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主观过错,被告人系在被迫情况下将被告人砍伤,双方互有伤害,均存在过错。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XX在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政府西“靓姿美容院”因琐事与应中坡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应中坡将杨XX的头、胳膊用水果刀划伤,杨XX持菜刀将应中坡的脖子、肚子划伤。经法医鉴定,杨XX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应中坡所受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XX供述:2009年6月11日17时许,在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乡政府西边的“靓姿美容院”因琐事与应中坡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应中坡用匕首照我左胳膊上扎了一刀。我赶紧跑回厨房里拿了一把切菜刀出来,就砍应中坡,一刀砍住了应中坡的脖子,另一刀砍住了应中坡的肚子。后来应中坡还用切菜刀照我额头上砍了一刀。

2、被害人应中坡陈述其2009年6月11日17时许,我朋友张敏打电话让我去给她外甥女协调一下押金的事,把押金要回来,我过去时,杨XX正用手朝张敏脸上'd了一下,我拉杨XX时,杨XX掂起一把凳子朝我肚子右边砸了一下,于是我们俩个就打一块了。互打中杨XX跑屋里掂了一把切菜刀出来,用刀朝我脖子和肚子上各砍一刀。我也掏出我身上带的一把水果刀往他身上划,刀划着他的左胳膊。

3、证人李南南证言证实杨XX与应中坡互打,应中坡用刀捅伤了杨XX的手臂,杨XX跑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用菜刀朝应中坡肚子上砍了一刀。

4、证人张敏证言证实在“靓姿美容店”因事杨XX与应中坡发生互打,杨XX用切菜刀朝应中坡肚子上、脖子上各砍一刀。应中坡用水果刀往杨XX身上扎了几下,也没见扎住杨XX身上啥地方了。

5、证人苗露文证言与被告人杨XX供述、被害人应中坡陈述、证人李南南、张敏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6、证人应军峰证言与证人李南南、张敏、苗露文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7、证人康淑贤、吕龙龙、杨军强证言和证人李南南、张敏、苗露文、应军峰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菜刀一把,系不锈钢,铜把。

9、到案经过。2009年6月11日17时许,黑龙潭乡老应村的应中坡在黑龙潭乡乡政府西边的“靓姿美容店”里因故被杨XX用刀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9年7月6日黑龙潭乡派出所民警将杨XX传唤到黑龙潭派出所。

10、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7)郾刑执字第105号,罪犯杨XX因犯盗窃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间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6月10日止。

11、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漯)公郾(物)鉴(法医)字〔2009〕380号,应中坡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漯)公郾(物)鉴(法医)字〔2009〕394号杨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2、被害人应中坡撤诉申请:双方已自行和解,且杨XX赔偿款项已支付,对被告人杨XX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13、收到条:今收到杨XX交赔偿款11000元,收到人应中坡,2009年10月26日。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证人应硕果、应军玲、赵倩证言、应中坡损伤照片、杨XX砍伤应中坡的刀的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有前科,鉴于被告人杨XX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合乎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君红

审 判 员 刘国安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航

漯河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及漯河法律援助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