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额5000什么意思及免征额

精通律法的小琳2024-03-23 08:27:2112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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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免税额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免税额是2000。但前提是这个是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劳务收入的话,个税免税额,4000元以下是800,4000元以上是20%。

一、 关于个税

个税一般指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在1799年,英国就已经开始试行了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到了1874年,个税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所有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其中包括了中国国内国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二、 纳税的意义

纳税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这也是国家的基本收入来源。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的政权。而且税收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国家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况,正确的计算并征收税款,另一方面又能够发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不管是企业的老板还是个人都是需要纳税的,因为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不能够逃税。

免征税额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免征额亦称"免税点"。税法规定课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免征额的部分都不征税,仅就其余部分征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对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这里规定的减除费用额,也就是免征额。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对个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数额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数额的则按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对个税对象数额未超过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超过免征额的也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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