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投机倒把什么时候结束及打击投机倒把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5-27 09:55:11118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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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一)非法倒卖国家统购、统配、统派物资,破坏国家计划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非法倒卖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从国营、供销合作社和集体零售商店抢购、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情节严重的。

(四)串通外商在国内倒卖应出口商品的。

(五)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的。

(六)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七)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的。

(八)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的。

(九)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数量较多,危害较大,情节严重的。

(十)以给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授受回扣、提成、酬金、好处费,或打着合法招牌个人插手生产、经营,掠取国家和集体财物,情节严重的。

(十一)非法买卖及代出、代开、代订证明、发票、合同,或提供和利用银行帐户、支票、凭证(含现金),牟取非法收入的。二、第六条对投机倒把的处罚:

(一)犯有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强行收购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本金一部或全部。

(二)犯有第三条第(四)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商品或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加处罚款。

(三)犯有第三条第(五)、(六)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四)犯有第三条第(七)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票证、证券,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五)犯有第三条第(八)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倒卖的全部物资,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六)犯有第三条第(九)项投机倒把行为的,分别处以通报批评、限价出售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犯有第三条第(十)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掠取的全部财物,并可加处罚款。

(八)犯有第三条第(十一)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非法收入,加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九)对投机倒把情节严重,或非法所得数额不大,但后果严重的,应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以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获利数额较大的分子,应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对单位从事投机倒把,弄虚作假,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缴纳罚没款的,按企业贷款利息计缴滞纳金,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拒不交出的,按第三章第九条处理。三、第三条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情节严重。

1、数额较大,屡教不改的。

2、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的。

3、以行贿手段,腐蚀干部和职工的。

4、以福利、奖金等为名私分投机倒把所得的。

5、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6、有投机倒把活动,抗拒检查的。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原第三条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为什么中国有段时间要打击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本义是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

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通俗点就是指某人在a地以低价买入在b地以高出买入价卖出就是投机倒把。参见:《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后,“投机倒把”这个披着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字眼已淡出历史。

所以说,打击投机倒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开始,这一产物自然会被历史所摒弃。

打击投机倒把什么时候结束及打击投机倒把

以前的打办是什么意思

回答:意思是以前工商行政管理局里面一个专门负责打击投机倒把的办公部门。

网上的一则视频标题就是:以前的打办,现在的城管,异曲同工之妙。

所谓投机倒把,是对一些脱序、失范经济现象的认定和评判。在不同时期,它都曾是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投机倒把罪的起落兴废与计划体制的形成及强化、市场秩序确立及逐步完善的过程相随,是经济运行态势、体制转换路径的标识之一。

延伸: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

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 -投机倒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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