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收费标准与时间的关系和宅基地收费标准与时间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07-27 10:53:0512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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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收费新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收费新标准是超过1—50平,按每年2.5元/平方米计费;超过51—100平,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超过101—200平,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超过201—300平,按每年20元/平方米计费。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费标准

1、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2、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3、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4、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5、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6、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7、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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