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以及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9-13 15:20:51341阅读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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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工期索赔指的是什么意思?

是相对不同主体来说的

承包商一般都是工期索赔,而业主则是费用索赔。两者都是合同在进行的一种附加条件。费用索赔是承包单位在由于外界干扰事件的影响使自身工程成本增加而蒙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按照合同规定提出的要求补偿损失的要求。工期索赔是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一、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

二、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

一、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

二、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

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以及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工期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工程延误工期怎么赔偿

工程延误工期索赔标准:

1、单项索赔,即索赔事项发生过后就报送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予其余的索赔事项混合;

2、综合索赔,对整个项目中发生的索赔事项集中在一起进行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时费用工期索赔怎么进行?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的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有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的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不可抗力介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

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条件,中国民法也不例外。

工期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工期延误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工期延误赔偿标准有以下几点:

1、单项索赔,即索赔事项发生过后就报送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予其余的索赔事项混合;

2、综合索赔,对整个项目中发生的索赔事项集中在一起进行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实际违约分以下几点:

1、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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