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以及定金和订金应该用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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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定金和订金区别,哪个可以退?
- 2、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和订金区别,哪个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功能不同、作用不同、范围不同。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1、概念不同
买房时所缴纳的定金是为了履行债权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来进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知识对订金有所规定,但是在日常生活订金的用途却很广泛,其实订金只是一个习惯上的语言,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概念。
2、法律效力不同
在缴纳定金的时候,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定金合同相对于购房合同来说只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定金合同才能无效,而缴纳定金时的约定是不一样的,订金的约定是买房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3、功能不同
订金不具备担保的功能,只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在买房支付订金的时候,属于支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而定金是用来作为担保的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
一般来说,支付订金常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4、作用不同
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5、适用的范围不同
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和约定数额标准不同。
1、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订金则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性质不同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则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其功能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约定数额标准不同
定金约定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而订金的数额则由当事人约定。
注意: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都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