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结婚酒店及平度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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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
应该可以,而且我觉得现在管的都不严,
平度应该在山东吧,下面是2000-04-06 18:10:11颁布的山东省*****条例
自己的情况自己最清楚,所以自己对照
一下下面的条例吧
山东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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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4-06 18:10:11
(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按*****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的义务。
第三条 *****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六条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发展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并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民主讨论,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落实生育指标时,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应当优先安排。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计划安排生育。
第十五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符合第二章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生育证核发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管理,执行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十七条 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持生育证中期妊娠后非医学需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二十条 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节育手术由县级以上*****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二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县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是农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基层组织和单位给予照顾,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技术指导组,负责处理节育技术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县、乡级*****服务站,负责*****的宣传教育、节育技术和药具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政、公安、劳动、司法、计划、财政、教育、科技、卫生、医药、工商、文化、新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为出勤。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以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第三十一条 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所在单位发给每月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城市无业居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从*****费中开支,农民的奖励费从集体提留或者乡(镇)、村企业留利中开支。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三)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责任田和宅基地应当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追回其凭证领取的各种奖励,停止其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对从事*****工作的人员应关心、支持和保护。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对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处理,加大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数额,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全部用于*****事业。
第三十六条 对非婚生育的从重处罚。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者女婴的生母,违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在十五日内拒不终止妊娠的;
(二)容留、包庇他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
(三)骗取、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生育证》、流动人口*****证明、节育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证明的;
(四)侮辱、伤害*****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擅自鉴定胎儿性别和做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六)其他破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摘除宫内节育器、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
(二)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节育证明、假病残儿鉴定证明或者其他假*****证明的;
(三)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办理《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手术事故的;
(五)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或者其他*****经费的;
(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虚报匿报人口数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收入缴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收费或者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突破人口生育计划或者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夏侯苏民的生平事件
夏侯苏民英勇善战,有“智勇双全的虎将”之称。1939年5月,夏侯苏民任连长,率领全连战士在蓬莱县二甲村与高炳旺部展开激战。他赤足光背,骑在屋脊上指挥战斗,把敌人打得溃不成军。1945年9月9日,在攻打平度战役中,已担任五师十三团团长的夏侯苏民率部攻打平度城西门。平度城驻有日军一个中队和伪绥靖第八集团军王铁相部,城防工事坚固,城墙上筑有碉堡30余座。夏侯苏民亲自带领尖刀连炸开城门,首先攻入城里,接着他率二营向司令部发起强攻,活捉敌中将司令王铁相。1946年6月,夏侯苏民率十三团投入胶(县)、高(密)、即(墨)战役。战前,他带领营连干部行军百里前往胶、高、即城外侦察敌情;回营后,发动大家出谋划策,制定作战方案,指挥战士反复进行摹拟作战演习。6月8日,攻打胶县县城,夏侯苏民率部很快扫清敌外围阵地;次日凌晨4时攻进城里,将国民党陆军暂编十二师师长赵保原击毙。6月12日下午6时半,夏侯苏民率部攻打高密城。夏侯苏民冒着弹雨到前沿阵地察看地形,组织突击队,亲自指挥攻坚。9时30分发起攻击,9时40分攻破南门,突进城里,激战至中午,全歼守敌。即墨城久攻不克,许世友司令急命夏侯苏民率十三团投入战斗。即墨城守敌得知十三团参战,16日下午弃城逃窜。历时8天的胶高即战役,十三团在夏侯苏民指挥下连战皆捷。同年10月9日,再次攻打高密城,十三团担任主攻,夏侯苏民亲临前沿阵地指挥,不幸头部中弹牺牲,年仅27岁。
夏侯苏民参军9年,经常战斗在家乡周围,屡过家门而不入。1939年,其父被日伪军抓去,打得遍体鳞伤,从此卧床不起。上级批准夏侯苏民回家探望,他只捎回书信一封,信中写道:“爹爹,儿战斗频繁,不能回家看你。你受的折磨,儿全知道。爹爹,好好养病吧,等杀净了鬼子,儿再回家好好侍候爹妈。”1945年,他结婚,婚假7天,只住一天,即告别爱妻回到连队。当年秋,他痔疮发作,无暇治疗,部队*****其妻到部队照顾,刚到半天,他即动员妻子离开部队。
请问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对于在那工作了13年,离退休还有3年的员工是按照其他员工一样解除合同吗?
(一)劳动合同
1、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试用期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能否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⑶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6、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7、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⑸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根据以上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⑵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⑶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⑷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以上情况,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1、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⑴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⑷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⑸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在什么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6、《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8、被派遣劳动者与哪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答:被派遣劳动者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19、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答:⑴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时,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⑵劳务派遣单位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是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处室:劳动关系处
办公地点:闽江路7号1621室
联系电话:85912351
(二)劳动工资、劳动工时、休息休假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⑵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⑶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3、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5、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⑵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6、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工作,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答: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7、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8、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劳动者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9、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10、最低工资不包括哪几项?
答: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⑵中班、夜班 、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职工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探亲路费、*****补贴、丧葬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⑷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11、哪些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12、我市当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自2008年1月起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
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3、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答: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那么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就不得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5、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哪几种?
答: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16、什么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答: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17、什么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答: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8、什么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答: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或需要机动、灵活工作的职工所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19、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或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由企业决定吗?
答: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或不定时工作时间,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方可实行。
20、法定休假日包括哪些?
答:法定休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其中春节、国庆节放假3天,其它法定休假日放假1天。
21、加班加点有何时间限制?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2、哪些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也包括在以前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
23、职工可享受多长时间的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4、年休假是否包括探亲假、婚假等假日?
答: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25、休年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6、用人单位是否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直接支付没休年休假工资?
答: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或者少休年休假,职工不同意,要求休年休假,单位必须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27、劳务派遣职工能享受年休假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28、劳务派遣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9、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如何安排其工作?
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0、女职工哺乳期内单位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责任处室:劳动关系处
办公地点:闽江路7号1621室
联系电话:85912351
(三)劳动监察
1、劳动监察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监察机构的受案范围是:⑴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⑶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⑷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⑸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⑺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务院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山东省人大、青岛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2、哪些情况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⑴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⑵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⑶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再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3、劳动者如何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答:劳动者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⑵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举报、投诉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劳动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的时效是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