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及上海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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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外来人员的*****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政府职责)
外来人员*****工作,以现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生委)是本市外来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外来人员*****工作的管理。
公安、劳动、工商、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禁止无*****)
外来人员在本市生育,应当遵守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规定。
禁止无*****。第七条 (*****证明)
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期间,应当携带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证明》。第八条 (*****验证)
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验证手续。
外来人员中非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暂住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和《流动人口*****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验证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在其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上加盖*****验证合格章。
持有加盖*****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验1次。逾期不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提请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营业执照、就业证。第九条 (前置条件)
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就业证时,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其暂住证,对没有加盖*****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员中取得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应当查验其*****复验合格证明。
外来人员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蓝印户口。第十条 (生育联系卡)
外来人员妇女拟在本市生育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妇女生育联系卡》(以下简称《生育联系卡》)。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其证件后,应当发给《生育联系卡》,并在10日内书面通知所属乡(镇)卫生院或者街道医院。
拟在本市生育的外来人员妇女,凭《生育联系卡》到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第十一条 (登记与通报)
本市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应当检查其《生育联系卡》、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医院通报单》。
医疗保健机构对前来分娩的外来人员孕产妇应当进行登记,并在其分娩后15日内将《生育联系卡》或者《医院通报单》交医院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本地区外来人员妇女的生育情况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第十二条 (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计生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为外来人员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等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地址及邮编
浦东新区卫生和*****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党政办公室、纪检宣传统战处、组织人事处、综合计划财务处、医政管理处、中医药发展与科教处、公共卫生管理处、健康促进处(爱国卫生处)、人口和*****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
(邮编:2001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育龄中国公民。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流动人口,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户主,以及接受流动人口妇女分娩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管理机关)
上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生委)主管本市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工作。区、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计生委)负责本区、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禁止无*****)
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应当遵守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规定。禁止无*****。第六条 (*****证明)
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期间,应携带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第七条 (*****证件)
十六至四十九周岁的流动人口妇女(以下简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和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寄)住证》,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加盖*****情况验证章。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在《暂(寄)住证》上加盖*****情况验证章(加盖*****情况验证章的《暂(寄)住证》以下称*****证件)。
持*****证件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验一次。第八条 (前置条件)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时,应当出示*****证件。
有关部门审批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时,应当查验其*****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件的,不予审批。
流动人口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流动人口,不予办理蓝印户口。第九条 (生育联系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并需在本市区域内的医院分娩的,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或*****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上海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以下简称《生育联系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查验证件后,发给《生育联系卡》。第十条 (登记与通报)
本市区域内的医院在接受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分娩时,应当检查其《生育联系卡》,或居民身份证、*****证明,登记造册,并分别按下列情况和期限,书面通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
(一)有《生育联系卡》的,通报期限为入院后三十天内;
(二)无《生育联系卡》的,通报期限为入院后三天内。第十一条 (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可凭*****证件,按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用工单位的,向用工单位领取;
(二)无用工单位的,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流动人口避孕药具的供应。第十二条 (节育手术费)
流动人口在本市区域内的医院接受节育手术的,按下列规定报销节育手术费:
(一)有用工单位的,向单位报销;
(二)无用工单位的,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
(二)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情况;
(三)落实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承担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
(五)接受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禁止聘用或使用无*****证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