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保险有关的以及民法典和保险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4-18 11:15:47372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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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典第76条与保险有啥关联?

民法典第76条与保险的关联是,保险公司必须是法人。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民法典与保险有关的以及民法典和保险

民法典中关于保险方面的规定有什么呢

民法典中关于法律的法规有:

1.明确理赔金为个人财产;2.明确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定;4遗产的范围扩大

1.明确理赔金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旧婚姻法中,第18条的表述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或补偿”这一概念,不仅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补助费,还包括罹患重疾获得的保险金。在旧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表述重疾险给付的保险金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将这一概念确定下来,明确了“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为个人财产。

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民法典》再次强调了个人财产的属性,增强了财产归属的意识。

2.明确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旧婚姻法中第17条规定:“生存、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一条,《民法典》新增了“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保险产品来说,我们常见的年金险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年金险的分红即算作投资的收益部分,同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的增加,增值的部分也算作收益。

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可以重点强调共有财产的划分,收益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用于子女教育规划等方面。

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定

旧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定不够明确,存在争议部分。《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定更为明确,认定的标准也更加清晰、明确。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按照《民法典》对于共同债务的划定方式,若夫妻一方购买的意外险或者寿险理赔金受益人为配偶,虽不属于遗产,但当配偶追认债务时,理赔金就会作为配偶的责任财产,是可以被法院执行偿还债务的。

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可以侧重强调父母为自己投保含有身故责任的保险时,可以指定子女为受益人,避免债务连带关系。同时,也可以强调共同债务范围更加明确,要做好自身财富管理及债务隔离。

4遗产的范围扩大

在旧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定义简要的概括为7大类,概括不够全面且存在认定困难、有争议的现象。《民法典》中将遗产的范围扩大,只要合法、法律不禁止继承的财产,都是遗产。遗产的范围更加清晰、继承更加明确,同时影响遗产税的障碍也在逐渐减少,未来遗产税更有可能提前出台。

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可以侧重强调,可以利用保单等方式将家庭财富定向传承给下一代,提前做好相应的税务规划,还能避免因继承而连带的债务危机。

民法典保险合同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保险合同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是需要强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是需要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来担责,最后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来承担剩余责任。对于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事故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二)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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