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最多能贷多少钱及鄂尔多斯公积金最高额度多少钱一个月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5-03-24 09:38:4317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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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鄂尔多斯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50万。

一、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乌审旗、鄂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其他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

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乌审旗、鄂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其他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按实际评估价格测算,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贷款额度。

五、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其他旗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平米1000元)。

【拓展资料】

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年利率4.00%,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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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至80万元

11月3日,据*****公众号“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在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方面,自2023年11月1日起,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

贷款要求方面,一是取消购买商住两用住房、公寓的贷款条件。二是同一家庭同一套房屋不得办理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的贷款次数为准,以往年度发放的装修贷款不记入住房贷款次数。三是借款申请人应已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四是购买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可申请贷款,贷款申请资料与商品房贷款资料一致。

在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方面,一是取消购买商住两用住房、公寓的提取条件。二是取消“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条件。三是取消“职工已拥有自住住房,但职工及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提取条件。四是异地购买房屋提供的购房款不动产税票或增值税发票由近1年的放宽为近3年的。五是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变更后的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近3年的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此外,向生育三孩的家庭给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倾斜。三孩家庭的缴存人在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22500元提高到30000元。

新政也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一是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是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三是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手续。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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