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的定义及童工的定义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5-04 14:24:18278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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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不计其数的大学生甚至是研究生找工作都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的情形之下,大家可以想象所谓的 童工 被安排的那些工作基本上没有任何的技术含量,甚至有可能随着时代的进步会逐渐被淘汰的。最关键使用童工这本身就是犯法的,现在也只有少部分人会不知道童工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童工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中国《 劳动法 》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 劳动关系 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因此,满了十六岁不算童工。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 法规 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二、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无 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 工伤 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 伤残 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 赔偿金 额按照国家 工伤保险 的有关规定计算。 6、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 刑法 关于 拐卖儿童罪 、 强迫劳动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 身份证 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由此可见,童工的标准劳动法当中明确定义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童工和我国所规定的成年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已经年满16周岁的也要被安排一些适当的工作,比较危险的,不安全的仍然不能安排这些孩子从事的,想要要彻底的杜绝童工还是要不断的去平衡地区化的贫富差距的。

雇佣童工的定义及童工的定义

工厂童工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厂 童工 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依照中国《 劳动法 》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 劳动关系 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 法规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根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若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 【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死刑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 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所以童工的定义是非常的简单的,可能在我国很多的贫困山区,孩子因为家庭条件没有上学的机会,甚至当地根本都没有学堂,这些地方同工是比较普遍的,如果经济发展比较好的话,16岁的孩子肯定是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可见,国家现在的扶贫工作也是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法律上对童工的定义,界定标准是什么

一、法律上对童工的定义和界定标准是什么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 劳动关系 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所谓 未成年工 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l8周岁的劳动者,其不同于童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童工一般不满16周岁。法律明确禁止企业雇佣童工(从事体育等特招工种的除外)。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和处罚管理职能:以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在该处罚力度上再责令限期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 监护人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 或由民政部门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的规定,追究相关刑事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并未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而且还以法律、 法规 的形式明确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童工受到 工伤 怎么办 对于童工,世界各国 劳动法 规定不完全一致,在我国,未成年工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违法的,不能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 2、相应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工受伤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即不能按《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 待遇。但是,法律依然保护童工的正当权利,用人单位对因工受伤的童工应当依法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商业活动的开展必定是以盈利为目标,成本的减少,是提高利润的重要方式,但是,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在违法的边缘游走,童工的使用是禁区,法律上对童工的定义,企业应该牢记在心,从而减少触碰法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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